略论“BT”项目的建设

《技术经济》 沈其明[1]
摘要:
1、我国"BT"项目建设的特征 1.1 BT项目主体的特征.标准意义上的BT(建设-转让)项目,其主体中一方应为东道国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另一方为投资人(私人或企业,大多数为外商企业);其中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或政府项目公司既是一个与投资者平等的伙伴,又应是项目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具有双重身份.由于在我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中规定,项目立项前要先组建项目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承担责任.因此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同样需要成立相应的"建设公司"或"开发公司"之类的公司来承担项目建设的责任,这类公司通常由政府组建而成为代表政府的"政府公司";这类公司在BT项目中往往就名正言顺地代表政府或政府机构而成为BT项目的主体,这就使得标准意义上BT项目主他的一方产生了变异.在我国,BT项目主体的另一方,即投资人,外商企业或私人投资者并不多,却不乏有施工企业愿意积极介入而成为投资者.其原因就在于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一旦成为项目投资者,就意味着取得了该项目的投资建设权,在竞争中就处于主动地位.君不见一些BT项目的投资者与施工者是同一个企业吗!这就使得标准意义上BT项目主体的另一方也产生了变异.
项目建设 , 外商企业 , 开发公司 , 项目法人单位 , 项目公司 , 基础设施项目 , 东道国 , 代表 , 政府机构 ,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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