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医药企业捐赠医药不合规定

《中国执业药师》
摘要:
2008年5月17日下午,杭州市药检所报告,该市捐赠药品中有两种药品不符合捐赠规定:一种是山东某公司生产的小儿感冒颗粒,有一项溶化性指标不符合规定;另一种是上海某(集团)下属企业生产的绿梅止泻颗粒,有效期限距失效期少于6个月。
捐赠药品 , 医药企业 , 小儿感冒颗粒 , 止泻颗粒 , 有效期限 , 药检所 , 杭州市 , 溶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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