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原告消费者法律地位是否成立

《行政与法制》 陈玉贵;张剑峰
摘要:
一日,原告甲拾得乙商场(系法入)会员购物卡1张。2001年3月28日,甲持会员卡在乙商场购买某品牌洋参含片。服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该商品外包装上有。保持青春。字样的产品功能说明,认为:这一说明夸大了产品功效,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属虚假厂告。乙作为经营者,没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致使不合格产品对外销售,理应赔偿相应责任。故要求乙商场承担退货、返还购物款及相应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商场 , 消费者 , 对外销售 , 购物卡 , 产品功效 , 会员卡 , 进货 , 原告 , 返还 , 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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