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在对"老农保"和"新农保"政策实施的背景进行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参与筹资的主体差异或者筹资的多渠道化。"新农保"规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集体组织和农户家庭四方参与筹资为其实施提供了更多的资源支持。然而,四方筹资主体在提供资源支持的同时会为了争取各自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各种博弈,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策的预期收益,增加政策实施的成本和难度。因此,要对四方筹资主体的利益从制度方面进行平衡,就必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筹资主体利益均衡机制。通过对权利保障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评价监测机制等机制的完善,切实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