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触目惊心的冤案

《现代法学》 岳自国
摘要:
<正> 姜伯通,男,二十七岁,贫农出身,四川省西昌县樟木公社人。一九六○年在西昌师范学校毕业后当小学教师,一九六二年精简回家搞农业生产,文化大革命中是该公社一派群众组织的头头。一九七○年八月八日西昌县公、检、法军管会、人保组以反革命杀人罪,报经省革委核心小组批准,判处姜伯通死刑,立即执行;同案判处钱德富无期徒刑,判处底德先有期徒刑十年。同年八月二十二日在西昌公判执行。为此,姜母气病而死,姜妻(共产党员)政治上被歧视迫害,携子远嫁;被株连的无辜群众数十人,以办“学习班”为名,长期拘押,残酷斗争,贫农独生子陈忠远,被传讯中,怕受酷刑,上吊自杀。受害者亲属不服,向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诉。
小学教师 , 文化大革命 , 西昌 , 冤案 , 共产党员 , 群众组织 , 反革命杀人罪 , 四川省 , 刑讯逼供 ,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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