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全文 专业解读十大亮点(上)
2016年8月25日,历经两年四审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终于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中获得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是深圳充分利用特区立法优势,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内容进行变通、创新和完善,同时对深圳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予以固化,使之于法有据,并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为医改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今天(8月31日)下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主题沙龙在深圳图书馆举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巡视员廖新波等代表各抒己见。
该条例对深圳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地规范,对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居民健康权益、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如下:
强化政府保基本的责任,坚持基本医疗服务公益性
基本医疗服务是医疗卫生服务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应当主要由政府负责,并保障其公益性。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并通过多种方式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条例明确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等。按照规定为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适当财政补助,为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优惠政策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三级医院可适当限制接诊,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推进分级诊疗是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提出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国家和深圳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通过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的治本之策,也是一条重要国际经验。
条例明确了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门诊医师可以限号,有利于解决大医院人满为患、医患沟通时间不充分、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等问题,从而保障患者的就医质量。
同时,条例要求市、区政府应推动社康中心的标准化建设,相关部门要完善医保政策引导机制,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建立健康“守门人”制度,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条例规定,要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分级分类财政保障制度,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质量、服务业务量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要建立与分级诊疗相衔接的医保费用差别支付制度,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的相关政策。也就是政府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医保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让群众在基层看病少花钱、得实惠。
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筹建审批),鼓励社会办医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全面放开医疗服务市场,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优化结构,满足群众更高质量、更多层次的卫生与健康需求。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合理控制公立医院的规模。减少医疗机构审批环节,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筹建审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经营资格的许可,即执业登记,全面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由举办方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自行筹建,将以往的筹建审批和执业登记两项审批事项改为一次性审批。
同时,改变原诊所只能由执业五年以上医师设立的规定,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社会办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百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建立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制度,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同名”
条例规定设立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为今后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股权转让、上市等资本运作扫除障碍。
另外,以往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商事主体的命名规则不一致,导致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不同,如某医疗机构名为“深圳**医院”,其商事主体登记的名称则为“深圳**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许多部门、机构认为“深圳**医院”和“深圳**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为两个法人主体,导致相关业务无法顺利开展,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条例规定应当按照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即直接以“深圳**医院”的名称进行主体资格登记,从而彻底解决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保障患者知情权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条例规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需要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对已完成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复制服务;未完成的病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要求医疗机构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有利于保障患者知情权,亦有利于提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促进医患双方的相互沟通、相互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