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停止侵权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律师函
盛康药业
致: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不实消息主体)
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吴芳女士(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就你公司侵犯委托人名誉权事宜,本所律师特具此函。
一、本所律师了解的基本事实
2015年4月30日,你公司通过短信、微信发布了“西安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安群落马,传与美女总经理有关”的消息,该消息中PS了委托人吴芳女士的照片与王安群的照片放在一起,并称“王安群落马与委托人有关、王安群是委托人的总后台、帮助抢夺世纪盛康”。
据合法公开资料显示,委托人与王安群被查事宜毫无任何关系,你公司所发消息纯属无中生有,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名誉权。
二、本所律师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你公司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并散布虚假消息,对委托人进行诋毁和诽谤,已对委托人的名誉权构成重大损害。现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本所律师郑重告知:请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我的委托人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否则本所律师将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你公司侵权责任。
特此致函。
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小建、田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