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两票制:医院获配送商优先选择权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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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行业网站转载的关于陕西两票制的相关通知显示,陕西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实行“两票制”,县、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适时推行“两票制”。更值得关注的是,陕西在配送商数量上进行了一定压缩,并将配送商优先选择权交给了医疗机构,这也引起了业界热烈讨论。
配送商优先选择权争议
  陕西明确将压缩配送企业数量,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企业分别不超过15 家;二级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企业分别不超过5家、15家。
  对于配送商数量的要求,业界认为数量还算合理。在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阎政看来,“苏州曾经也实行过减少配送商,大医院就由几家大商业配送,陕西要求还算宽松。”像一般地区规模较大的配送商也就3~5家,大城市配送商则会多些。陕西这样要求可能原先没有限制,现在控制数量,那么规模较大的配送商由于品种更全将获得更多机会。不过,如果配送商数量过少,也不利于竞争以及服务的优化。
  进一步看,配送商数量变少,在执行“两票制”条件下,药品配送和推广或面临分离。有很多配送商并不负责推广,如要在区域找寻代理商的话,需要负责市场推广。无自建队伍的生产企业要分别选择配送和推广的商业公司。
  值得关注的是,陕西为配合“两票制”实施,进一步规范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管理,净化流通环境,提高配送集中度,各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目前配送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招标程序,自主遴选配送企业,优先选择现代物流配送企业。
  此要求也与陕西近日发布的《2016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一致,《方案》明确,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医疗机构确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负责该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
但这样的要求似乎也引起了业界热议。正如近日安徽作为全国首个下发两票制细则的省份,方案发布后,就有业内人士撰文强调,“虽然医疗机构有权利选择认可的配送商服务,但是为了保证生产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生产企业有优先选择符合自身利益的配送商业,厂家指定配送商业的权利合理有据。”
  “两票制”执行要灵活变通
  今年11月1日起,安徽将正式执行“两票制”。据《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偏远山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此外,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
  在业内看来,安徽省的“两票制”十分清楚,与国家思路大致相符。接下来,一些地区或将效仿安徽。
  当前,除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河北和广东也明确将推进“两票制”。9月18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综合医改试点县要执行“两票制”。近日,三明联盟亦明确实施“两票制”。
  “两票制”对行业的影响大势已定。
  此外,有观点指出“两票制”在各省执行时,要有充分准备,什么情况下可以视同为“两票制”,否则将会影响药品基层配送。目前两地文件都没提到,在第一配送商不可及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选择次级配送商。”
  安徽即将试行,企业也都在观望,如何与当地商业和负责推广的代理商沟通、如何结算费用,都需要摸索的过程。
                               选摘自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