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基药松绑,比例提高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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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浙江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提高基本药物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使用比例。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浙卫办 [2016] 1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单位: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是体现和落实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为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双下沉、两提升”工作,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强化基本药物的临床使用,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用药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向下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深入,向上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延伸,提高基本药物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使用比例。


公立医院必须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上级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药品的匹配和重合,鼓励在医联体内探索和完善促进上下转诊、分级诊疗,满足基层用药的方法和途径。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及《中国国家处方集》等指南,分类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好对临床医生的全员培训,指导临床科学诊断、合理用药。


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基本药物处方点评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促进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为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规范双向转诊流程,为加强双向转诊服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强化基本药物的概念,普及基本药物知识和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正确引导公众对基本药物的认识,促进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三、进一步落实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要求


为深化医改,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落实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要求,抓好按规定比例要求使用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的落实工作。


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基本药物及常用药品的采购金额不少于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0%,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不少于30%,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不少于25%。专科医院要按照原规定比例抓好落实。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县域内按要求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以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患者的诊疗和管理为重点的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并按临床路径管理要求实施慢病管理和治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可以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选择使用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常用药品外的药品,其采购金额由原不超过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30%提高至50%。


依据目前药品价格政策及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实际,我省基本药物使用金额统计范围包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全部中标产品和已颁布国家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


现按基本药物管理的《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暂定)》和《浙江省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一)》)的中标产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继续抓好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管理工作,督导医疗卫生机构按比例要求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及时准确报送基本药物制度月报表。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结合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工作和阳光用药工程,充分利用药械采购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基本药物制度的深入落实和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


进行全面督导检查,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