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文,网售处方药行为或将全面遭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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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面清单初步列明了一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涉及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共36项,其中,禁止准入类6项,限制准入类30项。其中涉及食品药品内容包括: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第27条)

网售处方药政策迟迟未出台,各方猜测一直层出不穷。此次《清单》指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这是否意味着网上处方药行为或将全面遭禁?医药电商一直期望的网售处方药政策开放,亦或是遥遥无期?!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这意味着,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督越来越严格,特别是针对于中药产品当中的药食同源产品,国家一直没有明确进行网络交易方面的监管,此次发文是否意味着药食同源产品也或将进入严格监管范畴。

 3.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条件(第29条)。

目前持有C证的企业正在逐年增加,发改委再一次明确了申请C证的企业,必须是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是否意味着发改委对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发展“互联网+”模式持鼓励态度。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5.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8.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第28条);

以上几条透露出互联网药品交易信息证的准入门槛将会进一步提高,未来相关部门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要求更加严格,监管力度也会进一步加大。

结语

处方药网上销售的政策迟迟未能启动。网售处方药的放开将涉及安全、支付等多方因素,真正执行和监管起来面临多方挑战。


发改委此次发文,是否在向外界传递一种信号,即处方药网上销售的政策或将被腰斩。目前国内个别网上药店还是存在变相网售处方药销售的现象,大家都希望能找到一条合理的销售方法和方向,但是,目前针对网售处方药的法规还不健全,各地准入条件、监管要求也存在很大差异,专业化的物流体系缺失等障碍都加大推行该政策难度。

 

网售处方药最终走向到底是怎样的?药脉通密切关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