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批次食品上黑榜,看过之后一定不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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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山西、黑龙江、河北、天津、辽宁五个省市的食品抽查信息公告。


其中,山西抽查的160批次样品中,有13批次不合格;河北抽检样品187批次,3批次不合格;宁抽查742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食品20批次;黑龙江和河北抽验食品样品全部合格。



具体抽检信息

山西


本期公布160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蔬菜、淡水鱼、淡水虾、淡水蟹、海水鱼、海水虾、海水蟹等7类。其中,不合格样品13批次,情况如下:

  

▲蔬菜不合格4批次


(1)标称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吕梁离石永宁西路店;


(2)标称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分店购进的豆角检出氧乐果超标;


(3)标称太原市小店区小朱蔬菜店购进的芹菜检出毒死蜱超标;


(4)标称太原市万柏林区志明蔬菜行二号摊位购进的芹菜检出毒死蜱超标。


▲淡水鱼不合格1批次


标称太原市小店区陈世旗水产冻货零售店购进的罗非鱼检出3-氨基-2-恶唑酮。


▲海水蟹不合格4批次


标称晋城市海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文昌街水产批零部、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国林水产品店、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闽融水产品经销部购进的2批次面包蟹、梭子蟹、贵妃蟹检出镉超标。


▲淡水蟹不合格4批次


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洪运海鲜商行、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星鑫蟹行、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闽融水产品经销部、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溢方水产品经销部购进的大闸蟹检出氨基脲。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市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拔打12331投诉举报。


备注


1.氨基脲、3-氨基-2-恶唑酮


氨基脲、3-氨基-2-恶唑酮均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硝基呋喃类药物是一种广效性抗生素,因价格较低廉且疗效佳,广泛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鱼类。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无法检测,故利用代谢物的检测可反映这类抗菌剂的残留状况。硝基呋喃类抗菌剂及其代谢物对人体长期食入有致癌、致畸胎及安全的顾虑,我国已禁止该类药物在水产饲养中使用。监督抽检中发现部分水产品中检出氨基脲、3-氨基-2-恶唑酮,原因可能是在水产养殖时非法使用所致。


2.镉


镉是一种重金属污染物, 由于沿海水质污染及大气污染,会在水体生物,如鱼类、浮游动物等体内积累富集,并且对它们产生毒性危害风险,且通过食物链危害到人体健康。一般情况下,重金属等污染物,容易导致海水蟹等海鲜“镉超标”。


3.毒死蜱、氧乐果


毒死蜱、氧乐果均为有机磷类农药,我国规定该农药允许最大残留量分别为0.05、0.02mg/kg。蔬菜中检出毒死蜱、氧乐果一般是由于在种植环节超量使用导致。


河北



本次发布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等21大类,共抽检样品187批次,其中合格184批次,不合格3批次。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进行举报。


辽宁



本次公布的15大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覆盖13个生产省份的470家企业,共计742批次,抽检项目包括铅、镉、总砷等重金属,柠檬黄、日落黄、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酸价、过氧化值、水分等品质指标,马拉硫磷、氰戊菊酯、甲基毒死蜱等农药残留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微生物指标等139个指标。


检出合格食品722批次,合格率为97.30%,检出不合格食品20批次,不合格率为2.70%。其中: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3批次,合格25批次,不合格8批次;

 

▲调味品97批次,合格95批次,不合格2批次;

 

▲豆制品33批次,合格32批次,不合格1批次;

 

▲方便食品15批次,合格14批次,不合格1批次;

 

▲酒类160批次,合格153批次,不合格7批次;

 

▲粮食加工品170批次,合格169批次,不合格1批次。


▲饼干6批次、餐饮食品2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批次、蛋制品1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2批次、蜂产品20批次、糕点138批次、罐头22批次、冷冻饮品3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产品。


具体名单如下:

对本次公布的不合格食品,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各市食药监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了查处。


文、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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