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医药地方台


云南省卫计委进一步规范该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

1月12日,云南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该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巩固近年来抗菌药物、注射用辅助治疗药品使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优化医疗机构临床药物应用结构,提高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降低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加强监管,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完善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二、工作对象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三、重点内容

(一)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安全、有效、经济、适用原则,对临床各专业用药情况进行梳理、分析,依据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相关数据,结合采购金额、参考价格、常态采购数量及临床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医院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包括限制使用和重点监控两类),并在本医疗机构进行公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调整补充。

(二)实行药品超常使用预警通报制度

各医疗机构在建立重点药品监控目录的同时,要定期对医疗机构内部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对无特殊原因(如季节性病、自然灾害急需药品等因素引起外)使用量突然增大,且超过上一周期30%的,医疗机构要实行药品超常使用预警通报,组织相关专家,分析药品使用情况,开展合理性评价,及时进行干预,并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公布。

(三)开展专项处方点评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的要求,严格实施处方医嘱动态监测、分析点评、公示通报、约谈整改制度。要进一步扩大处方点评范围,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对重点监控的药品和超常使用预警通报的药品,要实施专项处方点评。各医疗机构要定期对重点监控药品使用靠前的科室和医生的处方、病历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价,通报评价结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定期进行处方点评。

(四)运行期病历巡查

对终末期病历实施专项点评的同时,加强对运行期病历的巡查,重点对正在使用进入目录药品的运行期病历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四、结果运用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用药不适宜率超过10%的处方或住院医嘱进行预警。对连续三个月均进入本机构消耗金额前二十位,且第三个月用药不适宜率仍然超过10%的药品列入限制使用类;属于限制使用类的,无特殊原因,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且一个年度周期内不得恢复使用。

医疗机构应对在点评和巡查中发现的不合理用药行为进行公示和通报批评,并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和处方权授予的重要依据,同时点评结果应与责任人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绩效考核等挂钩。

医疗机构对涉及的科室和个人应该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约谈,了解其用药理由并做好合理用药教育,对于多次警示和约谈仍然出现问题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及科室予以诫勉及相应处罚;对连续出现不合理用药行为和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要进行问责,并通过诫勉谈话、限期改正、限定(取消)处方权、直至注销其执业资格等手段进行及时干预,促进医疗机构临床的合理用药。

五、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定期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特别是对监控不作为、监控不力的医疗机构,要督促其整改,对整改工作不力的,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情节严重的公立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及负责人进行问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纪检、工商、食品药品、人社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查处。对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取消该企业药品在云南省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供货资格。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我委下发的《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注射用辅助治疗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云卫医发〔2015〕26号)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内容来源:编辑自云南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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