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昆明卫生计生监督

 

     近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8章48条


  重点设计以下制度


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

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



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托专业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控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医疗质量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


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 




完善评估机制和方法,将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体系


总结提炼了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严格执行。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等

一行短标题

明确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理顺工作机制。对门诊、急诊、药学、医技等重点部门和医疗技术、医院感染等重点环节的医疗质量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监管责任,提出医疗质量信息化监管的机制与方法。同时,在鼓励地方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的前提下,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涉及医疗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A  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有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卫生监督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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