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天网已形成,担心价格崩溃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关于建立药品可追溯机制,是这样描述的:
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
对虚报原材料价格和药品出厂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清缴应收税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竞争不充分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此次进一步阐述及相对细化,提出了该机制由药监部门牵头跨部门建立,并实现数据共享的可追溯机制。
国家发改委直属单位--价格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国内、国际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工作,实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供求的变动情况。在全国设有9000多个价格监测点,监测地区覆盖31个省(区、市)的325个市、县。监测品种达几千种,监测周期分为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和季报。
价格监测由于只是单一部门的制度,并且在动态数据的来源、汇总、分析较为狭窄,与「可追溯」的目标有不小的距离,因此在医改背景下,有必要进行升级、完善。
2016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食药监总局签署《信用互动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共同建立信用互动机制,联合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在本部门信用评价信息中记录对方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要共同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环境。
2016年9月,对于失信企业的监管扩展到国家发改委、食药监总局等28个部委,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2015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讨论及意见征求,其中已经涉及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其中提到药品价格重点监测的数据来源:
相关数据来源
1、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专利药品、独家药品有关信息;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等信息;
3、工信部消费品司:短缺药品品种信息;
4、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药品使用频次排名信息;
5、中国药学会:2014年度药品销售金额及相关企业市场份额信鼻;
6、OTC协会:品牌0TC品种及生产企业信息;
7、近年来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有关药品信息。
1.药监部门:日常监管+94号公告+两票制监管
自2016年5月3日,国家食药监理总局发布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以来,药品流通行业的整顿力度前所未有,各省陆续开展药品流通企业整治行动,药品购销环节的「证、票、账、货、款」是否一一对应是其中一个整治的重点。
「两票制」席卷全国已成不可挡之势,各省份均已着手针对「挂靠」、「走票」发布整治方案,厂家如继续采用「底价开票」的经营模式,在对票据进行全流程管理的两票制要求下,价格将会曝光,价格体系面临崩溃。
2.发改委(物价部门):价格监测+专项调查
国家发改委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意味着该部门退出了对药品价格的管理。事实上,药品价格监测与出厂价格、成本相关的专项调查一直在进行。
国家发改委早在2010年就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2011年12月发改委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自此开始实施新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已经成为近年来发改委开展多轮药品调价的重要依据。根据《暂行办法》指出,调查人员在调查药品出厂价格的时候,要明确区分调查药品的销售方式:一是自主销售,二是代理销售;三是委托加工;四是其他方式。
2015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讨论及意见征求,监测对象在270-480个之间,并且做出了监测遴选依据、范围及数据来源等相关情况的介绍。制定重点药品监测目录,重点监测品种以医保药品为主,其中不乏专利、独家品种;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次高的药品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药品。不难看出,一些用量大、价格高、交易频繁的药品的重点监测,将成为发改委工作的常态。
对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实行监测和实时信息发布,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5部委关于药价监管的相关内容
3.卫生计生部门:药品采购的结果
截止目前,各省市纷纷发布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国家药管平台采集全国各省市药品招标最低价,国家药管平台与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互联互通价格透明。药品的市场准入及招标采购与销售原本断开的环节,在新的药品采购方式下几乎合为一体。
4.人社部门(医保):医保支付标准将影响药品的市场竞争力
2015年以来,重庆、浙江、安徽、福建、天津等地先后出台方案或调整医保支付价,其中安徽、天津、福建按全国最低中标价调整医保支付参考价,天津的直接挂网品种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参考价。
2016年11月,医保支付标准结束意见征求,正式文件即将出台。医保支付标准将以药品调整方式、幅度、保障供应及调价风险评估等的改革,将对药品价格调整有重大影响。
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者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剂量单位制定该通用名称药品统一的支付标准,逐步通过选取代表品并计算差价比价的方式,确定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的支付标准,有关规则可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
5.税务部门:金税三期对于发票的管理
2016年10月,随着第六批试点单位成功上线,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之一的大工程——金税三期工程已全面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
国税总局规划的金税三期工程提出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总体目标。
金税三期工程融合税收征管变革和技术创新,统一国税、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功能设计覆盖各级税务机关的所有职能,其功能强大超乎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