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常见问题(3)——专利中的各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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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专利请求表格中,会有两栏分别要求填写申请人和发明人(或设计人),甚至还有委托人、代理人、联系人等各种“人”,搞得学究们一头雾水,到底是哪个人呢?

其实,在法律和行政领域,按照规范的称谓,“人”并不特指灵长类动物(法律中所述的“自然人”),只是代表法律关系中的相对各方,比如我们常说的“法人”就是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向药监局递交新药注册申请时的“申请人”也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在各类诉讼中的被告人和原告人也可以是某个公司,等等。

在专利中也是一样,有两种“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即申请人、委托人,而其他“人”通常就是自然人了。

一、名词解释

1、申请人:即申请获得专利权的“人”。由于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做为主体提出申请并最终获得专利权,所以申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即法人)。申请人的数量不受限制,排名也不分先后,拥有的权利也是均等的(法律上所谓的“共同共有”)。

Ps:当所申请的专利获得批准而取得专利权时,“申请人”也同时转变为“专利权人”,是同一个人或单位在不同阶段的不同称谓。

2、发明人:即发明了该项技术或产品的人。很显然,能够从事脑力劳动的只能是自然人。有时候我们会说“某某单位发明了一台设备”,这其实是很不准确的说法,同时也不尊重那些付出脑力劳动的人。所以,在专利上,发明人仅指那些为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发明人的数量不受限制,但排名具有先后顺序(也体现了尊重),尤其是第一发明人的地位很重要。

3、联系人:不解释。但一定要真实,一定要能够联系上。专利局或专利事务所通常不会去找申请人或发明人,有事儿只找联系人。如果有重要通知未能送达,那只能怪联系人不到位了。

4、委托人:即跟专利事务所签合同,请专利事务所代写专利的“人”。通常来讲,委托人与申请人也是同一个“人”,相对于专利事务所,ta是委托人;相对于专利局,ta就是申请人。所以,委托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5、专利权利人:即拥有专利权的人。通常,在专利刚刚获得授权时,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是同一人。但由于专利权是可以转让的,所以有时专利权人是会发生变化的。

二、关于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特别说明

1、申请人(专利权人)

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比如可以是发明人自己、发明人所在的单位、投资该发明的人或单位、或者购买该专利的人或单位,总之,作为财产权归属的标志,申请人(专利权人)可以依据民事规则自己决定,包括赠送、买卖等。当然,对国家具有重大意义或保密性质的专利除外。

2、发明人

是对发明技术做出突出贡献的人,这是专利法规定的要求,因此发明人是根据事实来确定的,并且无论专利权如何转让、变化,发明人都是不变的。正因为这种确定性,所以发明人作为一种荣誉,在一些地方可以用来评奖、评职称。同时,专利法还规定了,如果是职务发明且专利权归单位,那单位可以给发明人物质奖励。比如,医生搞的药品专利,通常属于职务发明,如果专利权归医院,那么医院就要给该医生一些奖金。(关于职务发明的相关内容,另作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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