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乱象:96起刑案查获83种假药

东鑫药业

      近年来,微整形行业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频发,消费者在注射微整针剂后导致感染、损伤的案例不胜枚举。2017年2月18日,南京雨花台检察院通报南京首例疗机构销售假药案,南京美立方医疗整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克家涉销售假药被批捕,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未经国家批准销售的药品,并给客人注射。

      公开报道显示,在过去的2016年中,各地公安机关查获多起微整形行业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案件,且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

       微整形行业假药有多少种?假药的销售渠道、来源有哪些?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获得99份涉及“整形”及“假药”的刑事案由裁判文书。

       经整理,这99份刑事裁判文书涉及96起案件,158名被告人被审判。除3起非法行医案件外,其余均为生产或销售假药案。这些判决书中提及的假药至少有83种,销售金额至少755万余元,销售范围遍及全国,绝大多数都是微整形注射针剂:肉毒素、玻尿酸、溶脂针和美白针,品牌及种类繁杂。

       这些假药有些为制假窝点生产,有些来自非法渠道或来源不明。有的假药从生产到注射使用,被层层转手,价格通常会翻5-10倍。

       注射假药危害如何?最严重的一案中,被害人在宾馆注射了来路不明的玻尿酸后,双眼视力急剧下降,无法恢复,被鉴定为七级伤残、重伤二级。

浙江判决的假药案占六成,全国查获假药至少83种

       经澎湃新闻梳理,这96起案件发生在浙江、江苏、山东、江西、上海、安徽、陕西、河北、辽宁、青海、广东、北京、重庆13个省份。其中,有61起集中在浙江省,占总数的63.5%。其次为江苏,有13起,山东6起,陕西5起。

       按照时间顺序,美容整形行业中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长。其中,2013年只有由安徽省芜湖中院判决的1起案件,2014年各地法院判决了7起,2015年判决的多达30起,2016年则上升到了58起,约占总数的60.4%。

       除去未列明假药品种的,上述裁判文书中写明查处的假药多达83种,主要集中于四类微整形产品:肉毒毒素、玻尿酸、溶脂针及美白针。其中大部分为从不明渠道购入的产品,无生产、进口批准文号,此外还存在地下生产的假药,包括所谓“精仿”的“保妥适”、“衡力”肉毒素,“瑞蓝”玻尿酸,以及一些境外走私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了认定假药的八种情形,其中,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均按假药论处。澎湃新闻梳理的大量裁判文书中,无任何生产、进口批文号的国外走私微整形药品,也在法律实践中被判定为假药。

       据检察日报报道,上海市检察院检委会秘书科王立华认为,对假药的认定应坚持形式判断标准,实行严格责任,即只要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无论药品本身效用如何、是否对人体产生危害,都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假药。

       经澎湃新闻统计,96起案件中被认定为假药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有10种品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显示,目前仅批准上市了两种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分别为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国产产品(商品名:衡力)和Allergan Pharmaceuticals Ireland生产的进口产品(商品名:保妥适 BOTOX)。96起案件中查处的假肉毒素除了这两种品牌的山寨货外,提及名字的还有其他8个品牌的假肉毒素,如“Botulax”、“MEDBOTOX”、“A8”等等。

       除此之外,判决书中认定的假玻尿酸有BNC、Tissuefill、Acie等16种品牌。根据公开报道,截至2016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批准了13种玻尿酸产品,进口品牌为瑞蓝2号、伊婉、艾莉薇、乔亚登4种。国产品牌为润·百颜、海微、舒颜、EME(逸美)、宝尼达、爱芙莱、法思丽、Singfiller(欣菲聆)和肤美登9种。

      96起案件中,办案机关查获的溶脂针和美白针品牌更多、更繁杂:溶脂针共9种品牌如“维德思”、“利保平”、“德加尔”,产地的标示有来自西班牙、瑞士、韩国等。裁判文书中注明的美白针品牌有来自台湾、韩国的美白针剂18种,包括“白玉”、“灰姑娘”美白针剂、碧池谷胱甘肽还原型、南光美白针、台湾大S美白针(1号、2号、升级版3号)……

      办案机关查获的其他用途假药品种共计30种,包括水光针剂,“全身瘦”等减肥针剂,人体胎盘素、细胞恢复针等,以及大量配合微整形所需麻醉药物等。

       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副主任医师韩雪峰曾在媒体采访中提示了使用走私药物的相关风险,他称所有的进口的药品,经过国家食药监监管之后要重新包装,里面一定有中文说明,且表面盒子也要用中文,“水货在运输过程中有可能不是冷链运输,即使是国外的真货,那么到了我国也可能已经完全失效,或者是药品产生了变性,这是很危险的事情。”

层层转手越卖越贵,有的药价翻10倍

       售卖假药给被告人带来不菲的收益。澎湃新闻对部分判决书中载明的销售额进行统计,这96起案件众被告人至少销售假药755.0701万元。

       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由河北沧州新华区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2年开始,租用某小区房间卖假药1年多,销售假药共计213万余元。

       此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从北京、广州、山东等地购进大量没有包装的“生物素”针剂和“保妥适、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素”的说明书、外包装盒、标签、瓶盖等,在其租用的房间内,给“生物素”针剂贴上标签、装盒、更换瓶盖,或者给购进的“生物素”针剂裸货加上一定的利润,以“保妥适、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素”的名义销售到河北沧州地区的多个美容院及全国多个省市地区。

        判决书披露,山寨的肉毒素被以平均81.5元/支的价格批量销售,下家购买后最终以每支500-800元的价格售出,价格翻了近十倍。

       浙江省瑞安市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判决了一起销售假药案,假药价格最终翻了6倍多。判决书显示,2016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经3个中间人介绍,为董某注射“瘦脸针”整形,价格一针人民币3800元,其中,3个中间人分得提成共2700元,陈某分得手续费人民币500元,药品费用仅为600元。

        有的假药从生产直到注射使用完毕,已经被层层转手数次。

       2016年8月30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假药案被告人共5人,假药被层层转卖多达5次:贾某从微信上的不明渠道上家购入假美容注射针剂,销售给下家刘某;刘某明知其买入的是假药,仍继续向自己的下家董某进行销售;董某买入后,继续销售给下家邓某等多人;邓某买入后在其经营的医疗美容门诊进行销售;林某向邓某买入假药后,最终销售给孙某进行注射。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假药价格越来越高,下家的销售金额随之层层递减:最初,贾某销售金额达13万余元,贾某的下家销售金额降至2万余元,直至最后卖出使用假药的林某,其销售金额仅为1400元。

158人获罪,受害最严重者七级伤残

       这96起案件,共158名被告人被审判,除3起案件仅判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以外,9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生产、销售假药罪或销售假药罪,其中有8起案件的被告人还被判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部分判决书载明了被告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信息,澎湃新闻对上述数据加以统计,注明性别的判决文书中,女性占多数:35名女性、11名男性。注明学历的共34人:初中文化14人,高中文化3人,专科文化11人,还有6人为本科文化。注明年龄的有29人,趋于年轻化:其中4名60后,5名70后,11明80后,还有9名90后,年龄最大的出生于1962年,最小的出生于1996年。

       注射假药后果如何?判决书中提及了部分注射了来路不明药物的受害人的证言,证言表明,部分药物注射后并无作用,部分出现轻微不良反应,如“有不适症状但在医院未能查出病症”、“腮部使不上劲”、“注射后感觉鼻子周围不太舒服,时有头疼”。

         最严重的一案发生在2015年10月30日。当日,在西安的某宾馆客房内,无《医师执业许可证》的孟某某为被害人王某的太阳穴左侧注射了来路不明的玻尿酸,10分钟后王某出现头晕、恶心、呕吐、视力下降的症状,第二天情况加剧,经诊断为“缺血性视神经病变”,被鉴定为七级伤残、重伤二级。最终,该案两被告人被判犯非法行医罪,分别获刑一年两个月、七个月。

       经澎湃新闻统计,这96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期限从拘役三个月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不等,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例,5年以上有期徒刑1例,其余案件均判处被告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除此之外,处罚还包括处罚金并对假药进行罚没,部分被告人在缓行考验期内被限制从事生产、销售药品及相关活动。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