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及政策解读
导读
①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
②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政策解读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天津市自12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此项改革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税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同时,登记部门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的联合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输至税务部门和统一代码数据库,实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改革新政进一步统一了登记条件,规范了登记流程,优化了管理服务。一是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整合、简化了文书规范和登记表格,实行“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二是统一登记条件和登记流程,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三是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提高审批效能。个体工商户登记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四是建立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个体工商户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共享和应用。
改革实施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为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便利、内容完善、流程优化、资源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能够有效推动登记、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改革的实施将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的制度成本,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政策解读
1.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
2. 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4.这项改革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这项改革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便捷高效。就是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二是规范统一。就是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三是统筹推进。就是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5.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与企业的“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有什么不同?
企业的“三证合一”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2016年10月1日,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险证”和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证”增加进来,在全国实行了企业的“五证合一”。今年12月1日实施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与企业的“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相比,在制度设计上有两点不同:一是更加强调了信息系统的支持,要求税务部门要向工商部门回传“清税信息”、“日常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三类信息;二是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数量大,情况较为复杂,没有设定“过渡期”,对于改革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除办理变更登记和主动要求换照的以外,不设置换照期限,不进行强制换照,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减少个体工商户的负担。
6. 个体工商户实行“两证整合”后,与过去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有什么不同?
与改革前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相比,实施“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内容和登记程序做了调整:一是在登记内容上,为满足税务部门的需求,增加了数据项;二是在登记程序上,对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程序做了调整,分别对存量和增量个体工商户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作了安排,同时,不论是开业登记还是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均要向税务部门传输登记数据,实现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
7. 如何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办理上述登记所需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市场监管部门网站下载,也可在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窗口免费领取(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登记窗口免费领取)。
8.“两证整合”改革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什么变化?
改革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中,经营者姓名调整到第一项,注册号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背面印制有详细的《须知》,列明需注意事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请认真阅读。
例如,《须知》第1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第6项,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后,从事该项目的经营。第7项,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或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报;第11项,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9.“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什么功能?
“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10.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还需要到税务机关报到,应该什么时候去报到?
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接受税务管理。
11. 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应该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发生纳税义务后,应持“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到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如在办理涉税事宜时遇到困难和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6。
12. 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长期未到税务机关报到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处罚?
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在发生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涉税行为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一直未到税务机关报到的个体工商户,将被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列入风险管理范围。若核实已发生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及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13. “三证合一”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换照工作,“两证整合”是否也设置换照期限?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不设置过渡期,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但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14. 实施“两证整合”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原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暂未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15. 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是否需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无需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换照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将其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宣布失效。
16. 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应尽快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码变更事宜(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17.“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已接受税务管理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获取工商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有关表单信息,维护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相关登记信息,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8.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是否要先到税务机关申报清税?
对已接受税务管理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先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税申报,由税务机关开具《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19. 什么是《清税证明》?实施“两证整合”后,是否所有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都应提交该证明?
《清税证明》是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已缴清税款、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可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是对已接受税务管理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20. 税务机关开具《清税证明》后,“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在多少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对开具超过30天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将被其主管税务机关纳入税收风险管理。
21.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1位:“9”,表示工商
第2位:“2”,表示个体工商户
第3-8位:6位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
第18位:校验码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信息化技术方案》,所有个体工商户(存量或者新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主体标识码均使用新码。
作者:每日新报记者郭晓莹
本期编辑:李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