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农村贫困人口7种大病将获集中救治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印发的《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要求,到2018年年底前,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凡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要进行集中救治。
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前,组织对“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对上述疾病实行单病种付费,控制费用总额,同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和医疗服务及保障水平,扩大专项救治的人群及病种范围。
工作内容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为“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符合救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建立台账。各地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治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建立救治台账。各地要按照台账对相关病种的救治对象进行动态追踪管理。
1.确定定点医院。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确定各个病种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为方便患者就诊,定点医院原则上设置在县级医院。对于县级医院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可以设置在上级医院。要建立疑难/重症病例的会诊、转诊机制,通过对口支援、巡回医疗、派驻治疗小组、远程会诊等方式开展救治。
2.制订诊疗方案。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发布的相关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制订符合当地诊疗服务能力、具体细化的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要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等,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3.组织医疗救治。
各地要充分发动村医、计生专干等基层卫生计生队伍,做好救治对象的组织工作。要根据台账登记的救治对象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其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各定点医院要合理设置医疗服务流程,为农村贫困大病患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要配备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对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治。
4.加强质量控制。
定点医院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各地要制订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相关指标,组建重大疾病临床诊疗专家组,对定点医院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1.实行单病种付费。
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的病种,实行单病种付费管理。各省级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按照本省制订的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科学确定各病种的单病种费用。
2.发挥政策保障合力。
对实行单病种付费的病种,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商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新农合要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提高贫困大病患者受益水平。对报销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慈善资金予以帮助。
3.推行“一站式”结算。
贫困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由各保险、救助经办管理机构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确保救治对象方便、快捷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待遇。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立市域和省域内农村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救治对象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并确定专门人员登陆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访问地址:www.jkfpsj.cn,用户名为各地行政区划代码,密码与前期调查核准工作使用的密码相同),下载本地客户端上报救治数据。做好数据定期统计、分析工作,为开展医疗质量、安全及效率评价,持续改进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每月底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上报数据信息,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要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做好全国贫困人口大病救治信息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