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开向社会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选择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的指导意见
2016年11月29日,总局发布《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选择等相关事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于2016年12月31日截止。
关于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参比制剂选择等相关事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先后出台了《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通告)、《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99号)等文件,明确了参比制剂的遴选原则,备案、推荐和申报程序。针对原研药品存在变更企业、变更产地,进口药品地产化等多种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中参比制剂的选择等相关事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参比制剂的选择和确定
(一)选择已在国内上市药品作为参比制剂,按以下顺序进行:
1.优先选择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原产地进口产品。
2.选择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其他产地进口产品,但该产品须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具有参比制剂地位。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和产地均发生变化的,需证明其为原研产品,且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具有参比制剂地位。
3.上述两项仍无法确定的,可以选择国际公认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
(二)选择未在国内上市的药品品种作为参比制剂,按以下顺序进行:
1.优先选择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原产地产品。若原研产品有其他产地,该产品须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具有参比制剂地位。
2.选择国际公认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
(三)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
1.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同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的,由原研企业提供确证资料,按照《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的指导意见》(正在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品种分类指导意见)中所述程序,证明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2.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处方工艺等均未发生改变的,由原研企业提供确证资料,按照品种分类指导意见中所述程序,证明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3、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处方工艺等有改变,其生产企业需证明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质量与疗效一致后,按照品种分类指导意见中所述程序,证明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4、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处方工艺等有改变,其生产企业无法自证一致性的,需另外确定国外原研药品参比制剂。
(四)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改规格药品评价一般考虑》(待发布)、《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普通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待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待发布)的要求,选择参比制剂。
二、参比制剂的获得途径
(一)企业自主购买。药品生产企业是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自主购买参比制剂。需从国外购买的,应与一致性评价品种名单的品种规格核对后,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的要求,采用一次性进口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第三方购买。鼓励拥有进出口资质的第三方贸易公司提供参比制剂采购服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也可公开已获得的参比制剂相关信息,供企业参考。
(三)协助企业购买。特殊品种、通过市场途径无法购买的品种,可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过政府间合作渠道与原研企业协商等方式,协助企业购买。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品种分类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现对289品种的分类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原研进口品种。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经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二、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
(一)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可列为参比制剂。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及证明性文件。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安排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审核并出具意见,需进行研制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临床试验核查的,由药审中心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具体实施,并反馈给药审中心。依据药审中心意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提出审批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发布。所提交资料不足以证明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可补充相关试验研究。
(二)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三、进口仿制品种。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上市前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四、国内仿制品种。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五、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
需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
(一)改规格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改规格药品评价一般考虑》(待发布)的要求,对不改变用法、用量、适应症的,且在治疗剂量范围内,药物呈现线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以改规格药品和参比制剂以相同剂量给药(单次给药剂量不超过最大给药剂量),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参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待发布,以下简称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的要求,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研究。
(二)改剂型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普通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2016年第XX号,待发布)的要求,对以生物等效为立题依据且不显著改变药代动力学行为的改剂型药品,与原研剂型参比制剂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对改变药代动力学行为的改剂型药品,与原研剂型参比制剂进行相对生物利用度研究,并参照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研究。
(三)改盐基的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待发布)的要求,对以等效为立题依据的药品,开展与被改盐基药品为参比制剂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对以优效为立题依据的药品,以被改盐基药品作为参比制剂,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并参照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研究。
六、国内特有、膳食补充、辅助治疗等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品种名单,并会同行业协会等机构共同研究评价方法,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另行发布。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对企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进一步加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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