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位代表联合建议:取消药品省级招标
转自:医药信息链
据了解,已有超过20位医药界全国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名签署了两份建议--《关于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十八大精神落实的建议》和《关于科学制定“医保支付价”推动医改健康发展的建议》。这两份建议将分别由全国人大代表、葵花药业集团总裁关彦斌和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提交至全国人大。
自十八大以来,高层频频就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释放利好信号,国务院亦陆续出台改革文件。然而,在昨天的座谈会上,有政协委员直言,新医改推进过程中,涉及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有些滞后,甚至在某些地方走偏。
上述医药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合签署的建议认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实施十多年,由于政府过多干预了本来市场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使招标问题逐年积累和发酵,带来严重负面效应,政府不放权、百姓不满意、医院不满意、企业不满意,医药招标乱象也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必须改变由各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包办药品招标管制的做法,建议由政府制定规则,严格准入,提供平台服务并监督公平交易。具体买卖由交易双方自行决定品种选择、价格谈判、采购、配送及付款。发挥市场竞争择优机制,鼓励医疗机构自愿的自主采购、联合采购和委托采购。
参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进一步对医保改革提出意见。
对于如何制定“医保支付价”的问题,联名签署的建议认为,首先应该明确“医保支付价”不是药品价格,而是药品报销金额或标准。价格来源于价值,由药品制造成本来决定;报销金额取决于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与药品生产成本不挂钩。即坚持“中位价”原则,确定“医保支付价”要采集2009~2014年5年来各省、市、自治区药品招标采购中标中位价作为支付价。还应坚持“同名同付”原则,即同一通用名同一支付价。同时,对不同企业的不同品牌、质量、服务、信誉是市场竞争要素,都交给市场、交给医生和患者,企业自己展示和宣传,患者自行选择。
建议还认为,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主体,在取消省级招标办统一招标后,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招标,联合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招标采购,具体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决定。独家产品及目录外产品支付由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谈判确定。医保不支付的药品由医院自定。创新药、临床急救药及时纳入目录,支付标准谈判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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