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浙江省有一项政策有重大调整

浙江卫生计生监督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自2017年3月15日起

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相关事项进行了重大调整和统一。


进一步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和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性质为对“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其中,“严于”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切实简化企业标准备案资料要求

全面简化备案资料要求,实施表格式备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全面优化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组织开发全省统一的“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平台”,推行企业标准网络备案,进一步便民便企。

实施备案前公示和备案后公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组织落实备案前公示制度。要求企业在备案前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备案编制说明在“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平台”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同时,为全面落实备案“存档备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文件进一步对各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内容公开的方式、时间等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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