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造假直接入刑,如何真正有实效 | 光明网评论员
光明网评论员:新华社记者17日从公安部获悉,2016年,公安机关共破获食品犯罪案件1.2万起、药品犯罪案件8500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350余起案件全部告破。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完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司法解释,有力发挥刑法的打击震慑作用。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2016年公安机关的“战绩”,充分显示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但案件数量多,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食药安全现状和形势仍不容乐观,离社会的期待还有不小距离。
笔者认为,当前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薄弱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部门的查处效率有待提高,二是即便被查处,对应的惩戒力度也仍有不足。我们知道,刑法中关于食品造假入刑的相关规定,有着“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前置条件。这在客观上,使得对不少食品造假行为的定性有点模糊,也给行政执法留下了 “弹性空间”,导致刑法对于食品造假的震慑力被削弱。而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可视为对食品安全严峻形势和治理困境的积极回应,有望减少造假者的侥幸心理。
但是也要看到,取消食品造假的入刑门槛,只是提升食品安全的一个着力点。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效力的提升同样重要。根据某电商著名品牌的最新数据,2016年,该公司共排查出4495个销售额超过5万元起刑点的制售假线索,但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33例,比例不足1%。这其中,很可能就有涉及食品造假的。由此不难看出,若缺乏足够的执法力度,那么立法的进步效应,会被大打折扣。
除此,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还有不少。例如,在执法行动上,有必要从重专项打击,转向重常态化、精准化的治理,走出运动式治理的惯性和依赖,并建立重预防的治理导向。再如,食品安全“九龙治水”的局面虽有改善,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仍有待建立和完善。而监管加码之余,还有必要加强对消费者的“赋权”,畅通维权渠道,提升与调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信心和积极性。
另外,当前食品安全所面临的新挑战,同样值得注意。一是传统的食品安全问题,有进一步向网上转移之虞。例如一段时间来蓬勃发展的“外卖经济”,就突破了既有的管理体系,造成了新的难题。如何打通线上线下两个场域,需要执法制度和执法方式的共同创新,并做好新技术的应用。二是随着农村消费能力的提高,不少问题食品开始增强对农村市场的侵蚀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着力实现城乡食品安全执法的协同统一,避免农村地区成为食品安全执法的“洼地”。
一言以蔽之,从食品安全保障的整个体系来看,造假行为直接入刑,或不只是增强刑法的震慑,更展现出了监管部门严惩食品造假的决心,无疑是值得期待的。希望在食品安全领域,从立法到执法再到预防,不仅是法律条款的变迁,而是伴随着治理体系的增量改进,让消费者有真切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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