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针打完鼻青脸肿 一美容店涉嫌销售假药被起诉
日前,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一起对美容机构的投诉,称其在宝山区淞兴路上一家美容店内注射美容针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经查,该美容店涉嫌注射假美容液,被宝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2016年10月19日下午,王女士经朋友介绍到一美容店做艾灸,老板娘刘琴接待了她。刘琴说,王女士太阳穴有点凹陷,推荐王女士打店里价值6000元的“婴儿针”,太阳穴鼓起来一点会更旺夫,而且效果可以保持几年。王女士被其说动,便同意了。随后,刘琴便拿了酒精棉花在其太阳穴上擦了擦就打针了,一边各打了三针,收费1.2万元。打完后,王女士感觉有点头晕不舒服,刘琴解释说是因紧张的缘故,过会就没事了,并承诺王女士一周后为其免费打祛皱针。后来,王女士再次去打了祛皱针,但是两次美容针不但没有美容效果,反而让王女士变得“鼻青脸肿”!
经查,刘琴经营的美容店是一家无任何资质的黑店。据供述,刘琴于2016年7月起,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期间,她从广州、北京等地的美博会上定购了无销售许可、质量合格等相关证明的“类肉毒杆菌”“婴儿针肌底液”等注射液,进价在人民币100元至150元左右1盒,却以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向不特定的顾客销售。
后经鉴定,涉案“类肉毒杆菌”“婴儿针肌底液(赫拉肯妮)”已具有药品特征,但未经批准获得药品批准文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为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琴销售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注射剂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宝山检察院对刘琴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