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公布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再次征求《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政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海南医学院第一、二附属医院,省干部疗养院,委直属医疗机构,省医药行业协会,各有关药品生产、流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精神,推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我委牵头草拟了《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在广泛征求各市县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公立医疗机构、省医药行业协会、各有关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邀请相关部门和部分医院、企业代表召开了《细则》征求意见座谈会,多次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逾期不反馈视同无意见。
传真:65327330
附件: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23日
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医改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更加重要的位置,统筹谋划,全面推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的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适用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视同生产企业。
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生产企业可将药品直接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也可委托流通企业配送。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通过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直接结算货款、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二)生产企业可将药品销售到流通企业,流通企业应直接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委托其他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的,流通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同药品出库单),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三)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四)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五)公立医疗机构在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生产企业的资质,由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参与集中采购的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六)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与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能及时配送到位。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应当严格执行《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后另行下发)。
(七)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进行配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流通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八)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我省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覆盖全省范围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全省范围内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配送“最后一公里”。
(九)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联合省政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监督指导全省推行“两票制”工作,加强药品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抽查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落实“两票制”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各市、县(区)对应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行“两票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成效要与单位评先评优、绩效考核挂钩。
(三)省政务中心要加强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督手段,推动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监管标准互通和处理结果互认。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将推行“两票制”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对违反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影响质量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各级价格和工商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六)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日常巡查、税务审计、税务稽查力度,规范其发票管理,依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七)各级商务和工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现代药品和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企业管理,构建配送能力等级评价体系。
(八)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搞好监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两票制”的推行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2017年是我省深化医改工作的关键之年,各部门、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深刻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的高度,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工信、商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调,明确工作分工,搞好监管衔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三)各部门、各市县政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推行“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加强信息公开、公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各部门、各市县政府要把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医改工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重点围绕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入库率,药品流通企业配送率、及时率、配送数量满足率、品规仓储率、服务质量、服务信誉、储运条件等内容,建立配送动态监管和考核机制,以考促管,形成配送工作良性竞争格局,有力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五)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试行,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期内,药品生产企业应确定药品流通企业,在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更新,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同药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药品流通企业须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在药品生产企业未确定药品流通企业前,暂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过渡期结束后,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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