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十七条”影响下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趋势分析 | 山东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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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年后的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业内称医药《国十七条》)。通过仔细研读以上两份文件,尤其是今年刚刚推出不久的《国十七条》,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影响深远且具有战略性意义的指南针。它深入揭示了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未来趋势的发展变化。有如下4个方面:

一、根治破除地方药品市场垄断


《国十七条》在阐述“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方面,明确指出,要“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看似指的是药品流通环节,其实却剑指药品集中采购环节。


众所周知,近年来,各地在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时候,相当一部分地方政策明确规定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和配送业务必须由本地药品批发公司承担,更有不少地方设置各种不平等条件歧视外地医药企业,这种画地为牢的选择让有限的市场份额被地方企业瓜分,无法发挥规模配送的优势以降低配送成本,不利于推动药品流通企业的整合。

二、分类采购下的药价碎片化


在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方面,《国十七条》指出要“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其实处处充满玄机:一方面,要求各地要落实分类采购政策,其真正的含义是各地在前期推进药品分类采购的同时,要把分类采购工作做“透”做“实”,而不是“走走停停”。另一方面“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则是要求各地在开展集中采购时,政策制定一定要“经得起社会各界的检验”,而不是像个别地方集采政策制定遮遮掩掩,不征求意见,边执行项目边解读政策。“公平竞争”则是既与“鼓励市场竞争”一脉相承,也是与上述所提到的破除“地方保护”遥相呼应。


同时,“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这句话其实有双重含义:一是看背景: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指出,要求将公立医院药品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公开的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以及履约信息都要统一在平台上发布,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运行。因此,不难看出,省级平台在药品集中采购的作用将逐渐淡化,从“价格决定者”向“价格干预者”的身份开始转变。二是看主体:伴随着各地“医联体”、“医共体”、“专科联盟”、“采购集团”的出现,尤其是伴随着总额预付项目在各地的推进实施,医疗机构议价的主体地位将进一步得到提高,分类采购之下的药品价格真正迎来了碎片化时代。 

三、带量采购"落地"还在探索中


《国十七条》指出要“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在全面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或已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地区,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不难看出,随着三明联盟的风起云涌,跨区域联合采购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阻挡的风潮。而在“专科联盟”的兴起下,专科医院联合采购也逐渐在一些地区成为了一种趋势。


至于“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这一条则令人不解,根据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业内简称“70号文”)相关要求,“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及时汇总分析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落实带量采购”。为何从原来的“落实带量采购”转变成为“允许。。。。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呢?最大的可能就是,各地对带量采购的理解不同、执行力度不同。执行严格的地方,会把“量”“价”严丝合缝的融合为一体,而执行走样的地方,往往是看似在议价平台或采购系统中公布一个所谓的“量”,但往往都是“虚”的,量价挂钩的着力点只放在了“价格”上面,而药企为了保住进医院销售的资格,也就无暇去过多关注“量”的真实性。相信,《国十七条》的决策者们是看到了这一点,认为,“带量采购”欲速则不达,然后,从实际出发,进行了纠正。

四、数据互通互联任重而道远


《国十七条》指出,要“加强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药品价格数据的打通已经箭在弦上。以往,各地方药品采购组织基本属于“各扫门前雪”的状态,不对称的价格信息导致形成了一个个的“信息孤岛”,这其实也是《国十七条》着重强调“共享机制”的原因所在。


随着7号文、70号文以及《国十七条》的陆续出台,尤其是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再结合药品采购领域“京津冀价格联动”、“沪深GPO价格互采”等现状,可以看到,价格的有效衔接与对比已经成为了事实。这种价格信用的“互动机制”,将不断提高各地价格真实信息与信用信息应用的“含金量”。而国家级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与现在正在完善运行的药品国管平台是一种互相促进的关系。无论如何,医药企业要做好应对的挑战与准备。


撰文:山东风轻

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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