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药价谈判应该怎么谈
3月11日,“两会”期间,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医改办相关领导就“‘十三五’开局之年卫生计生改革发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其中药品价格谈判被作为重点关注问题提出。
各地试点无统一标准
药价谈判是在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采取统一谈判的方式,把价格偏高的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的价格降至合理区间,首次提出是在2015年5月发改委发布的《推进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要建立多方参与价格谈判形成机制。
2016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替诺福韦酯、埃克替尼、吉非替尼3种谈判药品降价,降幅均超50%。目前,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临床需要,正在遴选45个可能会开展价格谈判的品种。
2016年开始,全国部分省已经开展药品价格的谈判工作,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山东省等。其中,山东省青岛市2013年就开始针对高值特殊药品耗材进行谈判,确定是否能够纳入政府设立的用于大病保障的专项资金,引入谈判团购降价机制,整合全市参保患者资源,以市场换低价为策略,与具备资质的制药企业展开谈判。谈判综合考量实际疗效、价格让渡、服务保障等多种因素,经过药品遴选、专家评估、公开招标、社会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准入名单和医保支付价。经谈判的高值特殊药品耗材实现普遍降价,在原来市场价的基础上,药品价格综合降幅达30%以上,降价幅度最高可达54%。
国家包括各地在实践谈判定价过程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很多地方省没有将谈判定价落地实施也正是困于没有可以依据的措施和细则。
以听证会形式展开
笔者认为,药品价格谈判应该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制药企业之间展开。谈判过程中,双方各自任命谈判代表。谈判目的是促使医保基金和制药企业在补偿金额上达成一致。原则上,双方对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说明该药品价值充分,且代表了参保人与制药企业利益的均衡。
谈判最好以听证会的形式展开。在听证会过程中,每一方参加人数不宜过多,国际经验一般是5~7人。也可以邀请私人医疗保险协会代表以嘉宾身份参与听证会,在谈判缔约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发言和提问,但并不属于听证会任意一方。
在价格谈判之前,医保基金委员会最好能够完成对药品的全面评估,并将相关文件公布在其网站上,包括制药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效益评估决策等。医保部门在征得制药企业协会同意后,将这些信息在其网站上公布。如有需要,制药企业在听证会之前与医保部门进行交流。在听证会时,双方谈判代表需悉数到场,除非双方在之前已经对将要进行的分析达成一致。
谈判中,双方可能还会对是否需要支持补偿金额决议的额外信息,以及如何通过数据分析获得这些信息进行讨论。若双方谈判代表对分析的必要性无法达成一致,只要其数据可以提供与补偿金额相关的证据,双方均有权要求进行分析。
谈判必须在医保部门决议公布后的规定时限内完成,国际上一般4~6个月。由医保部门制定听证会议程,并设定谈判起始时间和接下来每次听证会的日期。另外,每次听证会的结果都必须进行记录。协议文本将在会议结束时进行投票,并由谈判人签字。
谈判的依据为是否纳入医保基金的结果、对照疗法的年度治疗费用(指每个患者服用该药物一年的花费)以及该药物在其他国家的销售价格。医保基金的评估结果即药品价值的程度和可能性为最重要的依据。
符合卫生技术评估要求
谈判结果根据药品价值的不同进行划分:如果评估结果认为,该药物具有较高的价值,则在年度治疗费用基础上增加一定金额;如果新药相对对照疗法价值基本相当,谈判结果应使其年度治疗费用不超过当前已有的最经济的替代疗法的年度治疗费用;如果新药价值低于对照疗法,且无法划分到适当的参考价格组中,则在对照疗法年度治疗费用基础上扣除一定额度。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发展新趋势都是采取一套综合方式,即原有的药品定价方式结合卫生技术评估(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HTA)的应用。HTA是指对卫生技术应用后短期以及长期的临床安全性、有效性(效能、效果、患者自评效果和健康相关的生存质量)、经济学特性(成本-效果、成本-效益、成本-效用)和社会适应性(社会、法律、伦理、政治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系统全面的综合评价的一套政策评估方法。
相比药物经济学评估,HTA更加重视社会效益,符合公共政策制定的公平、合理原则。其优势表现在两个方面:
1.合理控制药品支出。增加价美物优(Valuefor money)的药品的使用。这一方面控制了由于药价升高带来的国家、医保基金和个人承担的医疗卫生支出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患者能得到优质的药品治疗。
2.鼓励研发创新。同种药品中具有创新性或优质的药品,基准价可高于其他同种药品,但需严格控制差价率幅度。这意味着,在实行医保支付基准价的情况下,创新药或者独家剂型可享有一些优惠政策的支持。
药价谈判需要全面掌握药物投入临床使用后的各项安全性、有效性结果数据和经济学方面的基础数据,这是进行科学、客观HTA的基础,并且药品定价方式,如谈判机制,也需要广泛的证据基础。
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面向未来的定价程序需要一个集合HTA所需、谈判所需、定价所需相关信息的证据库。在国家层面亟需构建这样一个数据库及研究平台,不仅有利于定价所需数据的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定价流程的公开、透明程度,并且有利于未来和其他数据库接轨以及为其他领域(如新药如何纳入药品报销目录等)构建基础平台提供可参照的样本。
(本文作者系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编辑 范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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