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劳动者“不告而别”,用人单位能否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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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最近很头疼:近年来该公司员工流动频繁,很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到半年就擅自离职了。

  这些员工中,有的到了其他企业就业,还有部分员工居然在不告而别一段时间后,又回到公司要求继续上班。

  这名人力资源经理想知道,公司对擅自离职的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害能否追究赔偿责任?

解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地履行该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都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比如,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那么用人单位不但要补发应当支付的工资,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额外赔偿。

  同理,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如果劳动者因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里也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因个人发展等原因需要离开企业,应当依法提出辞职申请,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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