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计委公告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委(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动态管理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6〕110号)要求,为规范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决定开展血管介入和骨科植入类医用耗材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动态调整主要包括血管介入类和骨科植入类医用耗材。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依据本通知发布公告,启动血管介入和骨科植入类医用耗材动态调整工作,开放平台,接受企业相关信息填报。
二、动态调整
(一)“限价挂网目录”价格动态调整
企业要收集整理2016年1月1日-2017年3月31日,在全国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最新中标(挂网)价格和陕西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的最低价格,以上两个价格的低值如果低于目前陕西省的挂网限价,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在省采购平台调整相应挂网品种限价,并通过省采购平台提供相应的中标(挂网)通知书、网页截屏或相关发票等证明材料。具体公告及申报事项以省采购平台通知为准。
(二)企业、品种及质量的动态调整
企业、品种及质量的动态调整要严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动态管理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6〕110号)执行。对品种动态调整时,增加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核查环节。
三、价格填报
(一)为配合做好动态调整工作,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要登陆省采购平台,根据平台提供的血管介入和骨科植入类医用耗材基础数据表,据实填报2016年1月1日-2017年3月31日本医院的实际采购最低价格,于4月30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同时准备好相关票据以备核查。
(二)医疗机构要重视此次动态调整工作,安排专人填报相关数据,认真比对品种、规格、型号、材质、生产企业等信息,如实填报价格,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三)限价的比对和确认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核查的通知》(陕卫办药政发〔2017〕31号)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本次动态调整结束后,对挂网企业仍存在虚报、瞒报产品价格的,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动态管理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6〕110号)相关规定处理。此次动态调整结果及有关情况将通报省际医用耗材采购联盟的相关省份。
(二)在动态调整期间,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要继续做好耗材的采购和供应,不得影响临床应用。
(三)医用耗材动态调整结束后,各医疗机构发现平台挂网限价高于本机构2017年3月底前实际采购价格的,要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和省药采中心反映,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