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红桥卫生计生

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1.《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自1999年7月16日施行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2.医师执业地点的含义有什么变化?

《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如在天津市注册的医师,其执业地点为天津市,在红桥区注册的助理医师,其执业地点为红桥区。

3.医师可以多点执业吗?

医师可跨省多点执业,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确定一个医疗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并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管理;但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如医师可在天津注册作为其执业地点,也可跨执业地点在北京注册,增加执业机构;助理医师只能在一个区(县)注册并执业,不可跨区注册。

4.《办法》如何完善医师退出机制?

《办法》建立注销注册退出机制,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将《办法》规定的相应医师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或备案手续;增加了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予以注销注册的规定;另外增加了对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规定,及时清理医师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引导医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环境。

5.《办法》还有哪些变化?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改进原有的管理模式,电子系统完善投入使用后将会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相关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