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品”乱象何时休
“有机食品”乱象何时休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征求完意见,即将正式发布。《办法》指出,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以及虚假标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字样,均属于欺诈行为。《办法》还重点列明了虚假标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欺诈行为处理办法。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可对其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等处以1万~3万元罚款。
今年3月2日,吉林省属最大国有企业吉林省煤业集团控股子公司正方农牧因未取得有机食品认证,却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机产品之王”字样,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被当地监管部门罚款1万元。
同样在3月,山东省潍坊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法销毁了一批来自马来西亚的不合格有机食品。这也是潍坊口岸历史上的首次销毁行为。据了解,这批来自马来西亚的品名为“有机奇亚籽饼干”的申报单证中未体现有机产品属性,也没有向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并获得认证,不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因该批产品包装为国外印制完成,无法整改,所以进行了依法销毁。
不难看出,对于虚假标注“有机食品”和不合格有机食品采取的罚款、销毁等措施,折射出监管的严厉,越来越多的“有机食品”面世,也反映了如今中国老百姓越来越重视食品品质,对食品的营养成分、原材料来源、作用机理等也越发重视。但市面上许多打着“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天然无添加”“纯生态”等名目的食品真如标识上所宣传的那样吗?
现状:真假有机难辨
据了解,有机认证是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简称,是一些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认可并大力推广的一种农产品认证形式,也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认证形式之一。企业要想将自己的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必须通过有机验证。我国从事有机验证的机构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据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市场上的有机食品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未经权威机构认证便贴上了有机标签。这种假冒的有机食品在2012年7月1日《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施后行有所收敛,因为这一规则规定所有的有机食品上市时,最小的独立包装上除了要贴有机认证标签、认证单位等之外,还要贴有机追溯码,使造假难度大大增加。二是指产品在进行认证时是有机的,但在市场上销售的却不是。“很多检测机构都是‘挂羊头卖狗肉’,收了钱就能给证。也有的是企业送审的样品是有机的,但后续在市场上销售的却不是有机的,这就造成了混乱,倒霉的是消费者。”中国食品产业评论员朱丹蓬指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生吉萍教授告诉记者,我国有机农产品的产量很低,常年缺口在30%左右,一直以来都供不应求。但记者打开天猫、京东等平台的生鲜平台后发现,各式各样的有机农产品大都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厂商宣传方式花样百出,有的甚至告诉消费者可以去农场实地考察,让人不信都难。但在电商平台销售的所谓有机食品大都没有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产品品质无法让人信服。
“有机农产品销售前要有至少3年的转换期,在种植过程中,完全禁用化肥和杀虫剂,全部依靠人工方式组织除草,因此有机农产品的产量是很低的,比起使用化肥农药种植的作物,产量只有其60%~70%,一直以来都供不应求。网上销售的有机食品真假确实难以断定。”生吉萍说。
问题:重认证轻监管
生吉萍告诉记者,“有机食品认证发证后,认证机构每年最多去企业检查一两次,有些企业在幼苗的时候喷洒农药,检测的时候就很难查出。但这种行为无疑会增加了农产品的质量风险。”
据记者了解,除了自有农庄外,有些有机食品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的生产方式,由于缺少监管,食品质量往往取决于农户的道德水平;另外,“公司+农户”模式使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只能获得整个产业链条中最低端的种植养殖环节的微利,如果遇到市场风险,农民为了减少损失,可能会选择“造假”。
朱丹蓬告诉记者,很多消费者虽然会购买有机认证的产品,但内心也会担心其有假。而且有机食品的整个生物链及产业链并未真正形成,没有一个权威机构认证,这样就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
“想要杜绝这种现象其实很简单,那就是要成立非营利性的权威机构,让这样的机构来做认证可信度就较高。”朱丹蓬说,“一些欧美国家还有澳洲、新西兰等在这方面都做得非常不错。因为这些国家的农业现代化水平本身就比较高,为种植有机农作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从而促进了健康发展。而我国工业化起步较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正规的认证机构在整个认证过程中,操作都比较规范、严谨,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出在生产企业方面。“很多企业操作起来比较混乱。举个例子,所有认证的产品都是有品牌的,其中要明确产品的种类、生产土地、种植面积、生产企业与法人代表。如果认证了100亩的土地,只有这100亩的土地上产出的产品才能贴上认证的标签。问题是有的企业会耍滑头,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会用别的土地上产出的产品冒充经过认证的产品。”
正如这位业内人士所透露的一样,认证之后的监督与实施目前还存在空白,标签管理混乱、无人监管的难题尚需破解。“首先对认证公司如何监管难度就很大,而货源及产品的去向更是难以管控。如果企业坚持说产品是认证过的产地产出的,也难以判断其真假。从技术层面和监管手段上来说,我们都没有办法在这种分散式、大量企业种植产品的情况下进行监督管理。”他指出,“以我国目前的技术及监管网络,没有办法实现对于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途径就是加大相应的处罚力度,加大威慑力,增加企业违法成本。现在很多企业用非有机的食品冒充有机食品,难以发现,就算发现了也就是罚几千块钱了事,这样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
建议:完善政策法规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曾经表示,目前食品欺诈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有些企业不注重夯实和提升食品的质量,而是投机取巧在广告宣传上重金投入,由此误导消费者。
“食品欺诈干扰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还会造成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好的食品企业不会做虚假宣传,不诚信的企业却敢以各种手段忽悠消费者。”刘俊海说。
对于有机食品乱象丛生,湖南新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翔浩建议,国家应该针对食品行业做细分调研,针对每一类产品所需的相关质量认证进行整合,推出更加标准化、简单化、强制化的产品认证,最好能做到“一证到底”,即一个认证同时能够涵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正规申请评定的认证内容,即现有的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与此同时,建议主管部门能够简化认证申报流程,减少认证费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能够让企业通过专注于做好产品、抓好产品质量安全去吸引消费者。
刘翔浩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一方面加大对现有正规的必要的产品认证体系的宣传工作,让消费者都能正确认识什么样的产品才是真正的有机产品,不至于被各式各样、千奇百怪的标签忽悠;另一方面加大对不合格、不具有合法手续的认证机构的打击力度,让那些忽悠消费者、忽悠生产企业的认证机构没有生存空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消费者餐桌上的食品都是安全的、健康的、营养的,也能更好地促进食品生产企业快速成长和健康发展。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鼓励消费者和社会用户优先购买获证产品,提高绿色产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引导绿色消费。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文联副主席姚晓英就进一步建立完善绿色产品认证制度提出了建议。她指出,当前,形形色色标有“绿色”“有机”等字样和标志的食品充斥市场、名目繁多,让广大消费者无从区分和挑选。建议相关政府扩大整合范围,将“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等相关或相近的认证一并整合为“中国绿色产品”认证,以便消费者区分、辨认。此外,建议国家层面优化顶层设计,将消费者难以辨认且功能一致或相近的,并分别由三个不同部门管理的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统一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和唯一标志,归口一个部门管理。
对于整合为同一标志,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我个人认为这是比较困难的,首先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差别很大,它们各有不同的要求与准则。其中标准最松的就是无公害食品,最严的是有机食品。人大代表的想法是好的,但是操作起来很有难度,要看看能不能从管理层面进行统一。”上述不愿透露身份的业内人士认为。
■相关链接:《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 (征求意见稿)》摘要
第九条 【标签说明书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
(一)虚假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
(二)虚假标注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加工工艺、产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四)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
(五)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
(六)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产品实际不符。
传统饮食名称与食品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称不一致,但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除外。
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认证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检验、认证欺诈:
(一)食品检验机构篡改检验数据,擅自更换样品,伪造试验记录、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结论等;
(二)食品认证机构违反认证程序规定隐瞒真实情况、篡改审核记录、伪造认证文书或者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等。
第十九条 【标签说明书欺诈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食品检验、认证欺诈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验欺诈行为逐级报告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检验、认证欺诈情况移送认证认可部门处理,并向社会公告。(本报记者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