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群众举报涉暴恐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关于反恐维稳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踊跃举报涉暴恐违法犯罪线索,有效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确保实现“一年稳定、两年巩固、三年基本常态”阶段性目标,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州行政区域内举报涉暴恐违法犯罪和广大人民群众等群防群治力量参与反暴恐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 相关奖励由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州在财政局设立5000万元的反暴恐奖励基金,各县市不另设基金。坚持一案一奖、个人信息绝对保密和奖励过程适当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公、检、法、司、安专门机关和其他各成员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专门机关查证属实。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线索由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由办理该线索的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并启动计划,实施袭击、冲撞、砍杀、爆炸、劫持、暗杀、投毒、纵火、破坏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基础设施等涉暴恐犯罪的行动性、内幕性、紧急性核心层线索的,视情奖励20万-500万元,对于举报大规模的袭击、劫持、打、砸、抢、烧等严重暴恐活动线索的,奖励上不封顶。
第七条 举报暴恐分子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制枪制爆、试爆、习武、采点,或煽动、预谋、策划暴恐活动线索的,奖励20万-300万元。
第八条 举报暴恐分子、宗教极端分子串联煽动、宣誓“圣战”,或策划、组织境内外人员非法出入境线索的,奖励20万-200万元。
第九条 举报可疑人员购买、藏匿大宗易制爆物品、管制器具线索,并因此破获暴恐案件的,奖励20万-100万元。
第十条 举报可疑人员资助境内外暴恐极端组织和个人,或图谋“伊吉拉特”线索的,奖励20万-90万元。
第十一条 举报打击、残害不信教群众,损毁烟酒商店、“四老人员”坟墓等苗头性案件线索的,奖励15万-80万元。
第十二条 举报宗教极端分子假借宗教名义干涉国家司法、行政、教育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线索的,奖励10万-70万元。
第十三条 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蓄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脱罪责、重罪轻判、私放罪犯、违规假释等线索的,奖励10万-60万元。
第十四条 举报“两面性”党员干部、“两面性”宗教人士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奖励10万-30万元。
第十五条 举报思想极端的“野阿訇”、非法念“尼卡”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奖励5万-10万元。
第十六条 举报利用互联网、“翻墙”软件、微信、微博、QQ、陌陌、YY语音、酷狗等即时通讯工具制作、下载、传播、藏匿带有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极端宗教内容的网站网页或文字及音视频线索的,奖励5万-15万元。举报网上网下歪曲、攻击党和国家富民政策、民族团结政策、维稳措施线索的,奖励2万元。
第十七条 举报生产或经营管制器具、危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未落实备案制、实名制、大宗销售报告制度线索,并因此破获暴恐极端案件的,奖励10万-30万元。
第十八条 举报危安案件在逃人员行迹、藏匿线索,因此抓获在逃人员的,奖励5万-10万元。
第十九条 举报抢占讲经台,或非法教学经、“台比力克”,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留大胡须、信教,或侮辱、排斥不信教群众线索的,奖励5万-10万元。
第二十条 举报销售、藏匿大量宗教极端书刊、移动存储介质、“罩袍”服饰线索的,奖励5万-10万元。举报穿戴蒙面罩袍、年轻人留大胡须,或其他“民俗宗教化、宗教极端化”线索的,奖励5000元。
第二十一条 举报恶意炒作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煽动群众聚集上访线索,奖励5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举报可疑人员违规买卖二手车、液化气罐,或违反实名登记制度,或用电、用煤、用水、用气量异常变化线索,奖励5000元或1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举报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线索,视情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暴恐案件发生时,广大人民群众等群防群治力量现场参与反暴恐,有组织地与暴恐分子进行斗争,打死、打伤、制服暴恐犯罪的,由自治州综治委根据实地调查结果,针对每个人所起作用,视情给予重奖和重点保护。针对突发暴恐案件,处置力量快速处置,群众及自身“零伤亡”的要视情给予重奖。
以上情形,根据举报人意愿和申请,酌情给予政策性奖励,包括录用为合同制工勤人员并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纳入地方财政供养、破格提拔、或者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或在入伍、入学、惠民政策、社会保障、土地承包、法律援助等方面依法给予优先照顾等。
第四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二十五条 群众发现涉暴涉恐犯罪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向“便民警务站”举报;
(三)通过“百姓捜”等手机“APP”软件进行举报;
(四)向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举报;
(五)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二十六条 群众举报涉爆涉恐犯罪线索,由负责侦办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查证、核实。由自治州综治委作出奖励或不奖励决定。
决定奖励的,由州综治办通知申报单位或举报人领取奖金。决定不予奖励的,向申报单位或举报人解释说明原因。举报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予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州综治委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州综治办审核后汇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举报线索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处置或者转报有关部门。首问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因打击报复诬蔑他人虚假举报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因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基层组织、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充分保护。
第三十三条 群众举报线索系公安、国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线索,或者公安、国安、检察院、法院等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发现的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党委政法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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