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市严打非法收售药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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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印发打击非法收售药品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决定自2017年4月—2017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收售药品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源头管控,坚持常态打击、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站街设牌收药、非法收售药品市场、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以及批发企业出借证照、虚假记录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取缔非法药品收售市场,严厉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有效遏制非法收售药品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取缔非法药品交易市场,维护社会和谐环境。以清理取缔非法药品交易市场为抓手,建立齐抓共管长效治理机制;对相对集中、参与人数较多的非法药品收售聚集点,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同时要联合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采取不定期集中清理方式,对非法药品交易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直至取缔非法药品交易市场。

(二)整治药店、医疗机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维护百姓用药安全。以整顿药店、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为抓手,严格落实药品采购制度;重点检查零售药店、个体乡医诊所以及民营医院药品采购渠道是否合法,随机抽取药品应提供合法票据;杜绝合法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

(三)整治批发企业虚假交易、伪造记录等行为,加强源头药品质量管控。以整顿药品批发企业违法购销药品为抓手,夯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检查批发企业药品购销存记录与库存数量是否一致,对数据异常或频繁退货的要深入追查,必要时采取协查核查等手段,对虚构药品购销记录、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及购销药品票账货不一致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四)严厉查处收售药品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对零售药店、个体乡医诊所以及民营医院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对批发企业弄虚作假、购销记录不真实、货帐票款不一致、私设药品仓库、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向无合法资质单位销售药品的违法经营行为,按照国家食药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要求,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整治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都要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各监管单位要复查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不走过场。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

各区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辖区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启动整治行动的信息,要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7年5月—11月)

各区局要采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要组织力量对药品经营企业、个体乡医诊所、民营医院、非法药品交易市场等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加强风险研判,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实现检查重点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全覆盖。

(三)总结报告阶段(2017年12月)

各区局要认真总结本辖区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31日前将整治情况报委药化流通处。情况报告包括整治行动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对整治效果显著,查处典型案例的区局,年底绩效考核将给予适当加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局要深刻认识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并认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各自职责,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处,整治效果见实效。

(二)严格执法,履职担当。结合当前我委开展的整治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活动,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监管单位要做到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应及时报委药化流通处进行协调处置,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健全机制、协同作战。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城市管理、房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并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办案,确保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公安部门在查办案件中提供的涉案经营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注重宣传,正面引导。要重视宣传教育的巨大推动力,为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专项整治期间,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对违法行为和违法企业要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积极解答社会咨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反馈社会诉求,构建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

(五)按时上报信息总结。各区局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非法收售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见附件)实施季报,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检查情况,下季度报送的检查情况数据应为累加数。统计报表和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药化流通处邮箱(tfda_sc@sin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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