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
2016 年12 月2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医药的国家法律。
33 年的等待
早在公元前6 世纪春秋时代,当世界上绝大多数人还将疾病的发生归咎于鬼神祟蛊之时,中国的医学已经认识到人体的病患与饮食起居、喜怒哀乐有关。中医药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完整的医学理论,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成为中华文化的一块瑰宝。
然而,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发展,中医药生存发展的空间不断遭到质疑和挤压,“中医存废之争”由来已久。“西医在朝,中医在野”,不少医药人士发出如此感慨。
目前,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从服务需求来看,服务资源总量、服务体系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从发展现状来看,中医医院的特色优势发挥不够、服务能力还待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乏人乏术并存,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等继承不足、创新不够,缺少新的突破。从制度建设来看,现行的一些政策法规与中医药特点规律不相适应,较大程度影响了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充分发挥。从组织保障来看,中医药治理体系与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管理职能分散分割,中医中药脱节,监管力量薄弱,特别是省级以下治理体系不健全,“最后一公里”问题突出。
我国的传统医药大国地位正在受到韩国、日本、印度、泰国、新加坡及欧美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挑战,中医药产业总体上培育不够,国际传统医药在标准等领域主导权的激烈争夺对我国形成倒逼。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目前世界上有54 个国家制定了传统医学相关法案,92个国家颁布了草药相关法案,做到了传统医学单独立法管理。
与国际社会相比,中国在传统医药的立法方面明显滞后,这不仅与中国作为中医药大国的地位不符,而且还严重影响了中国中医药在国际领域的传播与发展。
1983 年,已故著名中医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董建华等全国人大代表首次提出了制定中医药法的议案,如今,33年过去了,翘首以盼的法律终于出台。
扶持与规范并重
在扶持与规范并重的指导思想下,中医药法志在解决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四个主要问题:一是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作用,解决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的问题;二是加强中医药传承、鼓励中医药创新,解决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以及中医药人才匮乏的问题;三是加强中医药扶持保护、促进中医药协调发展,解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问题;四是加强中医药发展的投入,强化政府责任,解决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的问题。
1. 发展中医药服务,保持和发展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一是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法律规定,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二是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储备。
三是保持中医药特色。法律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四是强化政策支持和保障。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
2. 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诊所准入制度
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法律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即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可在执业注册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同时,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法律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3. 强化监管,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
现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涵盖了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管,法律对个别制度作了调整完善,补充规定:以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并将诊疗范围等相关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并将超范围执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4. 完善中药管理体制,促进中药发展
现行药品管理法涵盖了中药的管理,法律针对当前影响中药发展的主要问题作了补充规定。一是提高中药材质量,法律规定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范中药材采集、贮存以及初加工;定期公布中药材质量监督监测结果。二是完善中药饮片管理制度,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同时规定,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是促进中药制剂发展,法律规定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加强对备案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和监督检查。
5. 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一是完善学历教育,法律规定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二是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法律规定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三是鼓励中医药师承教育,法律规定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6. 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律针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非法执业、医疗机构违法炮制中药饮片及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明确了严厉的处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医药为己正名的道路还很漫长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表示,中医药法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于中医药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对于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医药法将于2017 年7 月1 日起施行,这是继2015 年《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 年)》发布和屠呦呦研究员获诺贝尔奖后,中医药界又一大事。
尽管近年来中医药行业收入一直在增长,但长期低于医药行业平均水平。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医药存在被边缘化的趋势。中医药法的颁布与实施,将会是一针强心剂,但距中医药蓬勃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医药为己正名的道路依然崎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