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案例:放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最近以来
“双随机、一公开”
无疑是所有卫生监督员
最关心的工作
所谓“双随机、一公开”
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今天,小编就分享一例
在双随机检查发现的案件
案情介绍
根据《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某卫发〔2016〕146号)文件要求,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张某、刘某于2016年9月13日对某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院能出示2012年9月1日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显示2012年-2016年均进行过校验;能出示2008年6月21日办理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其上显示无校验记录。
检查还发现在该院门诊一楼右侧放射科控制室内,见两名身穿白大衣男性工作人员,工作证吊牌显示工作岗位为放射科、姓名分别为唐某、于某,未见佩戴个人剂量计,该医院不能出示唐某、于某的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经过进一步调查,唐某、于某为放射工作人员且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违法行为属实。
2017年1月24日,某市卫计委认为某医院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案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万5千元的行政处罚;该院未按照规定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行为另案处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二案合并处警告、并处罚款57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动履行,目前已结案。
案件评析
实施处罚主体的主体合法
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属于法律法规界定的管辖范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和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某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院实施处罚是合法的。
违法主体认定
该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某民营医院,该院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因此可以将该院认定有违法主体资格。
严格遵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本案是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过合议、审批、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含放弃听证)、合议、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履行等环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自由裁量幅度适当
某医院未保证唐某、于某在放射工作场所未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鉴于该院已于2016年9月20日与浙江建安公司签订了个人剂量检测协议并开展个人剂量检测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的规定,罚款金额在5万-10万,给予罚款5万5千元的行政处罚符合规定。
法律适用
对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都有规定,但是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五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因此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处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比较合适。执法人员和合议人员采用此观点。
该院从2008年6月21日起到案发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的规定,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的规定,给予该院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责成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了该院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思考建议
☞来源丨卫生监督员之家
END
往 期 回 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