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名称或将消失?基层是最大得利者的角色不变

县域卫生

5月9日,一份《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下称《征求意见函》)在朋友圈中流传。


这份《征求意见函》标注“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引人关注的是,其附件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共列有39项条例,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的要求、医疗机构执业规则、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明细作出了规定。



该《征求意见函》一经流出,各方表现不一。反应激烈者说,“总体上逆历史潮流而为”;谨慎者说,“感谢提供信息,要好好学习”;还有冷眼旁观,“这还只是个意见征求稿,不是最终稿,先看看再说”。


对于互联网医疗这个新生事物,业界一直处于对其发展路径的探索之中,即便如今几个看似成功的业界大佬也不敢将话说得太满。客观地说,从移动挂号到线上轻问诊,再到互联网医院的涌现,互联网医疗的内涵正不断深入拓展,这得力于一批诸如春雨、好大夫、微医、丁香园、杏树林等互联网医疗的先行者们。


从另一角度来看,正是因为开展互联网医疗活动的机构、形式、类别层出不穷,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监管也在情理之中,迟早的事情。


早在2014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指出: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禁止医生私自远程医疗。


对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2014年8月的这份《意见》中指出,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当时就有人指出,应该区分远程医疗与形形色色的互联网医疗之间的区别,即医疗机构及医生之间的远程医疗可以决定诊断及治疗的方案,而互联网医疗并不能涉及诊断及治疗。


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看来,远程医疗法规首先是要排除医疗安全风险。时任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处长李大川就表示,适时来修订完善有关远程医疗服务管理的规定,做到既能保证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充分利用好信息技术在医疗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互联网诊疗活动范围或将“缩水”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到,《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另外,文件明确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义: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至于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范围,《管理办法》也给予了界定,只有“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才能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得开展”。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前提。其中,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而“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


事实上,目前几乎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都称自己为“互联网医院”“云医院”或“网络医院”。可以预见的是,该规定将对上述机构的品牌产生冲击。


《管理办法》要求,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鼓励医联体内互联网诊疗活动


在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对象上,《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并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分级诊疗、医联体建设是近年来政府部门着力推动的政策,因此,《管理办法》做出“呼应式”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该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诊疗活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还界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互联网诊疗纠纷处理原则


互联网诊疗出现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管理办法》也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三条载明,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统一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按照《合作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管理办法》同时指出了违规违法行为的范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相应诊疗科目、使用未取得合法执业资质人员,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未建立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等,“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整理:新京报、亿邦、健康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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