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健康计生和谐龙桥

         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推动落实各方责任,进一步提升全县食品安全整体保障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根据《合肥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合办〔201633),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建设“食安庐江”为目标,严格贯彻执行“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推动落实“四有两责”监管举措,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督管理、企业自律负责、行业规范有序、媒体宣传监督、社会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为把庐江打造成为合肥南部副中心、 实现“新跨越、进十强、争百强”提供坚实的食品安全保障环境。

二、基本目标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兽药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6%;乳品、食用油、蔬菜、肉及肉制品等重点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8%;非食用物质和使用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兽药检出率低于1%

(二)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建立统一权威、社会共治、运行高效和管理到位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健全人员、财政、装备保障机制,补齐监管力量不足、能力不强和技术支撑薄弱的短板;强化监管举措,加强信用管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近三年,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四)公众满意度显著提升。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不低于70%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组织管理体系

1.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各党委、政府和园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本区域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各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强化县、镇两级食品安全力量配备、工作经费落实和办公条件保障。(责任单位:各镇党委、政府,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编办)

2.完善执法监管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体系建设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执法监管人员编制,配齐配强执法监管人员;优化执法监管机构布局设置,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和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机构。(牵头单位:县编办,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县食药监局、县农委、县水产办)

3.完善监管责任体系。按照《安徽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皖食药监人〔201569号)要求,明确各级各类监管责任主体,合理划分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妥善分配监管工作量,全面堵塞监管漏洞。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科学划定网格,强化“四员”配备,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大力推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信息化、网格化和痕迹化“四化”建设,探索运用监管电子地图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网格化监管的效能。实施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牵头单位:县食药监局(县食安办),责任单位: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4.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所占不低于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政府督查和目标办、县综治办,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强化监管能力保障

5.强化食品安全经费保障。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满足实际需要(不含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食品检验经费应基本满足2份/千人·年的要求(不含快速检测),由县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6.强化监管设施设备保障。加强县、乡两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对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设备按标准化要求配备,满足履职需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7.强化检验技术支撑保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科〔201511号)要求,强化我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仪器设施、人员配置到位,具备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检测能力;推动县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具备常见指标的检验能力。按照要求设置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编办、县食药监局、县卫计委、县农委、县水产办)

8.强化快速检测保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民生工程,以完善快速检测手段为重点,推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含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设,对快检室建设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补贴,将基层食品安全执法快速检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食药监局、县农委、县水产办,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9.强化监管能力保障。加强基层监管人员培训教育,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管业务等培训活动,着力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每年接受培训不少于40小时。(责任单位: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10强化信息支撑保障。按照省、市统筹安排,结合智慧城市建设,联接农业、水产、卫生计生、食药监等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节点,构建涵盖行政审批、执法监管、安全追溯、行业自律、监测预警、指挥决策、内部管理以及公众服务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委、县水产办、县卫计委、县食药监局,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

11.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产地环境管控,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认证和登记工作。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帐记录和溯源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销售禁用高毒农药行为。指导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健全生产记录,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等。加强食用农产品收购、储存和运输监管,严厉查处非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农委,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12.加强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瘦肉精、生鲜乳、兽药及饲料、畜禽屠宰等专项治理,规范兽用抗菌素、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加强新建报验站建设,规范报验程序、方法和行为,认真开展好外来牛羊肉、生猪产品和活禽集中报验工作;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整治私屠滥宰行为,严防病死畜禽进入市场。(牵头单位:县水产办,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13.加强食用农产品(含畜禽及水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加强对地产食用农产品准出的管理、服务和验证抽检等工作。建立完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集散中心和超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检验、查验等手段严把入市关口。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建立实施严格的退市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探索建立“二维码”追溯、质量保证金等责任倒逼机制。(责任单位:县农委、县水产办,县食药监局,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强化日常监督执法

14.加强依法行政。做到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无违规违纪和不文明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15.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等日常监管措施,做到依法监管全覆盖、科学监管有痕迹。全面摸清监管对象底数,按照风险分类等级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县农委、县水产办,县卫计委、县城管局,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16.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监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通报、隐患排查报告和处置机制,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广告虚假宣传、伪造生产日期等为重点问题,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周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等为重点区域,以乳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保健食品、蔬菜、水果等为重点品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治理,列出“问题清单”,深入持久开展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17.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快速检验,及时发现问题食品,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抽样检验要覆盖全县范围内大型农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以及本地小型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对蔬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涉及重大民生的品种实施每月抽检,对较高风险的食品实施每季度抽检。(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县农委、县水产办,县卫计委、县城管局,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18.加强问题食品后处理工作。建立并严格执行问题食品后处理机制,强化问题食品行政处罚、信息通报、责任追究等后处理措施,确保发现的问题食品得到及时依法处置。(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县农委、县水产办,县卫计委、县公安局,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19.加强食品“四小”单位综合治理。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和小食品店调查摸底工作,坚持疏堵并举,结合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市场调节、政策引导和信用约束等综合因素,持续推进小餐饮整顿规范、无证单位实名登记监管、“一户一档”建设等监管举措,全面实施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县商务局、县房产局、县城管局、县政府法制办,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20.加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体系,餐厨废弃物处置量定期向社会公示。严厉打击非法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非法制售“地沟油”等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牵头单位:县城管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县食药监局)

(五)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21.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食品安全违法生产经营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上下游违法责任追究到位,对问题产品处置彻底,杜绝有案不罚、重案轻罚。对食品安全涉刑案件,及时依法移送、侦查、判决,做到涉刑案件移送率100%,立案侦查率不低于90%,起诉案件及时得到判决,严禁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严惩犯罪行为。建立实施执法过程记录制度,制定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县农委、县水产办,县卫计委、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政府法制办,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22.加强食品安全案件查办联动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和产销监管衔接等案件查办协作联动机制,涉及辖区内多部门、跨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率100%,执法办案信息向上、下游环节及时通报率100%,确保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查协办工作配合到位。(责任单位: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2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探索建立政法委、公检法和食品安全监管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案件侦办、审判协调机制,探索公安机关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驻人员等做法,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纳入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范围。(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食药监局、县农委、县水产办,县卫计委、县城管局,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者)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或将其纳入实名登记管理,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管理人员负管理责任、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管理责任制。(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县农委、县水产办、县卫计委,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25.督促企业强化自主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者)加大保障投入,强化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确保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卫生条件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管理责任、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过程记录等制度。严格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等的管理责任,对未履行法定责任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责任单位: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26.加强食品安全追溯、应急和召回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者)完善追溯管理制度,如实准确记录进货查验、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经营销售等相关信息,保存记录和凭证,确保能够准确追溯至上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生产源头,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确保问题食品召回率达到100%,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情况要记录完整、有据可查,对被召回的问题食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和销毁,严防二次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县农委、县水产办,县卫计委,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27.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员制度,加强监督抽查考核,公布考核情况,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人。加强人员培训教育,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不少于40小时。(责任单位: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28.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参加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不低于持证单位数的90%,参加量化分级评定单位的公示率达100%(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29.加强规模以上及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在规模以上、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普遍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行良好生产规范,鼓励其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或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县农委、县食药监局)

(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0.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操作手册;成立应急处置队伍,设立应急处置专家库,完善应急处置装备,强化应急物资储备。(牵头单位:县政府应急办,责任单位: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31.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培训1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县农委、县水产办,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32.强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率达100%;严格事故信息报送,严禁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确保不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县农委、县水产办,县卫计委,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33.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管理。制定食品安全舆情监控处置管理办法,完善监控处置机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食品安全方针政策、热点问题等;强化舆情监测监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确保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责任单位: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八)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34.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开展系列创建活动,着力打造放心品牌,培育优势企业,抓好示范园区建设,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形成食品产业发展新优势。加强示范引导,积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食品安全示范店不少于食品流通主体的三分之一。(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委、县水产办、县商务局、县食药监局,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35.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将小餐饮、小摊点、小作坊等产业发展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纳入庐江县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强化产业政策服务和整体规划,鼓励其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生产加工区、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营业场所,或者在临时划定区域、指定时段经营。对升级改造投资总额较大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城管局、县经信委、县农委、县财政局、县食药监局,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36.组织开展食品集中生产区域治理提升行动。依托园区综合管理,对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集中治理,着力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产业发展水平和安全水平“双提升”。(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37.进一步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鼓励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扶持发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模式,促进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业态多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推动各类食品产业健康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农委,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九)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38.加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诚信监管。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单位、法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范围。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黑名单”,使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持续推进实施餐饮业“明厨亮灶”工程,推动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比例逐年上升。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县农委、县水产办,县卫计委、县金融办,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39.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宣传联络员队伍,县直各有关单位和各镇(园区)分别明确1名食品安全宣传联络员。加强社会宣传,营造创建氛围,提升社会公众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加强素质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素养;大力开展新闻宣传和12331主题日、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五进”等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普常识等,着力强化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经营者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切实提高消费者自我辨别和保护能力,提升社会公众对创建的支持率和对食品安全的满意率。(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40.强化食品安全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务网站、新媒体等各种新闻传播媒介,定期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检查、抽检、处罚等监管执法信息,让公众及时快捷获知,有效引导其食品安全消费行为。(责任单位: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41.加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设置庐江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设立12331”统一投诉举报电话,配备专人受理转办投诉举报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投诉举报案件件件有受理、件件有处置、件件有回复;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政策,县财政设立奖励专项资金,切实做好奖金兑现工作。(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县农委、县水产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42.畅通监督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各方力量,鼓励群众参与,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县属新闻媒体要设立食品安全专栏专版,宣传创建动态,曝光典型案例;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邀请社会力量开展监督检查;县司法部门要探索出台规定,支持消费者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向企业追偿;市消协要探索通过公益诉讼渠道,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向企业追偿。(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4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建立风险交流专家库,鼓励第三方平台积极参与风险交流工作,提升交流能力水平,增强社会公众认知能力,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实施步骤

根据省食安委的统一部署安排,按照创建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具体实施步骤分为: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612-20171月)。制定庐江县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有关考核评价标准,报市食安委备案后全面启动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县直各相关创建责任部门于115日前将本辖区、本单位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方案报县食安办。

(二)组织创建阶段(2017220183月)。各创建单位根据本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标准,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把握进度,全面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846月)。各创建单位对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考核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县食安办组织考评组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县食安办将创建工作考评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向市食安委报送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有关材料。

(四)迎接考评阶段(201878月)。迎接市食安委组织的对我县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综合考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成立庐江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县政府相关副县长担任,执行副组长由分管县长兼任。成员分别由县政府办分工联系副主任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以及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和目标办、县综治办、县编办、县经信委、县卫计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农委、县水产办、县食药监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房产局、县粮食局、县文广新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应急办、县科协、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县食药监局局长兼任,具体承担全县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督导、检查考核、新闻宣传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细化创建责任分工,研究成立创建专项工作组,并根据工作需要,从创建工作责任单位抽调人员进行阶段性集中办公。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县直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和本系统的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人、财、物保障,充分发挥部门合力,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督办落实。各创建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创建工作行动方案,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创建目标责任制和工作台账,将每一项创建任务落实到岗到人。严格创建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创建工作,做到依法依纪、公开透明、节俭高效,确保创建工作客观公正,创建结果有效可信。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查考核,适时对工作推进良好以及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三)突出重点,创新监管。各创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广大群众关切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科学评估本区域、本单位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开展排查治理,消除安全隐患。要学习借鉴先发地区食品安全创建工作的成功做法,把握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突出创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监管新模式和新举措,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成效和食品安全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