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立医院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公立医院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省公立医院药品备案采购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黑龙江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黑卫药政发﹝2015﹞19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第一条 药品备案采购是药品集中采购的有效补充,用于弥补药品集中采购不能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实际临床用药需求,以及特殊性用药而采取的措施。
第二条 药品备案采购实行“总量控制、医院负责、网上采购、部门监管”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第三条 全省公立医院采购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药品备案采购。
1.未纳入本轮招标采购,临床确实需要的药品。
2.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临床确实需要的药品。
3.中标药品企业因某种原因不能正常供货,临床确实需要的药品,且其他中标品种无法替代的药品。
临床确实需要包括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等。
以上三种情形的药品,需有省内3家专科医院或5家综合医院出具的临床需求说明。
第四条 被取消我省本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资格及在招标采购中落标的药品不得列入备案采购。
三、工作程序
第五条 公立医院申请采购备案药品,须登录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填报备案药品相关信息,并同步打印《公立医院药品备案表》(表样见附件),医院盖章,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委直医疗机构在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备案。
第六条 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确定备案采购品种。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由副高级(含副高)以上职称医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备案采购。
第七条 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季度收集汇总辖区公立医院药品备案信息,上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集汇总后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第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收集审核纳入备案采购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备案采购药品目录,药品企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维护相关信息并通过审核后,公示执行。
第九条 公立医院采购备案药品必须登录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并按相关规定,全部从网上采购、配送备案药品。
第十条 因抢救病人等下列紧急情况,可先采购应急使用,在10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3.国家和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价格
第十一条 备案药品的采购价格由生产企业申报,价格为全国省级最低中标价或挂网价。与中标药品有差比价关系的药品,要依据药品差比价规则就低调整。
五、采购限额
第十二条 备案药品采购实行总量控制。公立医院年度备案采购药品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全部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限额比例将随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及相关政策变化予以调整。
六、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公立医院药品备案采购监管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督查不按规定履行备案采购手续,违规采购或不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填报备案采购相关信息的公立医院。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公立医院药品备案表
附件:黑龙江省公立医院药品备案表
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联 系 人:
药品通用名 |
剂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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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商品名 |
规 格 |
包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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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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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企业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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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单位 |
采 购 价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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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时间 |
拟采购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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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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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盖章 日期 | |||||||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意见:
主管院长签字: 盖章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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