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药师法》草案引发的争议!

21世纪药店

最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业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药品零售行业对《药师法》期待已久,现在这种愿望终于有了实现的可能。不过,草案也受到了业界的一些非议,质疑声四起,一时间将相关部门推到了风口浪尖。


80多万执业药师何去何从、新老药师如何权衡界定、药事服务费怎样设置等一系列问题像一团团疑云挥之不去。显然,《药师法》离修成正果还有一段时日,但值得肯定的是,此次草案向外界释放了积极的信号,踏出了立法的实质性一步。



药师立法众望所归



自1999年以来,我国陆续发布了《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成为卫生部门对医师、护士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但多年来在法律层面尚无药师管理相关规定,这既不利于药师队伍的建设,也不利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没有体现药学人的价值与地位。


药师的作用不必赘言,立法实乃时也势也。早在2000年,有关单位和部门就开展了药师立法的基础调研工作,尤其2008年以后,进展力度持续加大。直到2013年,《药师法》起草专家组成立,正式制订起草计划,开展调研起草等相关工作。


近年来,行业人士更是东奔西走,为药师立法鼓与呼。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多次在“两会”上提出,药师立法工作刻不容缓;各连锁代表也呼吁加快药师立法,提高药师地位。


而另一方面,国家不断加强执业药师的监管与立法进程。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明确提出:“加快药师法立法进程。”2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提到,“到2020年,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两会”期间,谢子龙又提出,“恳求‘十三五’期间试点开展药师远程审方,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总商会副会长黄志明等15名代表联合建议缩短药师法立法过程。3月30日,北京朝阳医院宣布在全院46个科室全面实现处方前置审核。4月份,央视节目《药案寻踪》,大力宣传药师指导安全用药重要性。


5月,草案最终出炉,引来行业一片欢呼,多年来的鼓与呼开始有了实质性的一步。但草案的发布,为什么会吹皱执业药师行业的一池春水呢?


草案引发的争议



事实上,质疑的声音大有掩盖赞誉之势。究其原因,是因为草案中有很多地方与药师们的期望不一致,也与不少业内专家的看法相悖。如药师法的界定范围、考试资格、专业要求、药事服务费、适用人群、执业药师的去向等等引发较大争议。


一时间,哀鸿之声四起。5月25日,CFDA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顾问康震在其微博上发声:草案中回避了已实施23年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及目前已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忽视了80余万执业药师队伍,这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与此同时,药师圈也是一片哗然,纷纷对草案置执业药师于尴尬处境表示不忿。


考还是不考?

对于草案,药店店员更多关注的是,执业药师报名季即将到来,现在是考还是不考?据调查,大多店员表示看了草案后,很是心塞!“原本坚定的心变得纠结!看着新买的资料,倒是有点哭笑不得了。如果《药师法》从今年起实施,那就只能放弃报考执业药师了”!有店员无奈道。


草案中对于专业要求也较高,本科的门槛设置引起大批专科生的吐槽:专科生考药师证本来就很难了,毕业工作五年才能考,现在直接不能考,而升本录取率只有百分几的概率,这让专科药学的学生怎么办? 


康震直言,在业界各方对草案的质疑声中,可以看出这份意见稿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以及存在某种专业歧视,不能完全代表全体药师的声音。




无争议则不成法



有争议也是正常,历来任何一部法律的诞生无不蜿蜒曲折。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存在不足之处,但不能忽视草案中有利于药师职业发展的部分。


在康震看来,这次草案确实释放出了有利于药师职业发展的信号,比如药师的执业行为界定为医疗行为,可以收取药事服务费以及在国家层面上倡议设立“药师节”,以提高社会对药师职业的认识和理解。但也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值得探讨的条款,如对药师的定义和职责依然没有体现出这个职业应有的临床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但草案对于业界关注的重点,比如是如何衔接执业药师考试制度以及未来在社会药房工作的药师是否纳入职称评定等没有具体说明,这一定程度上表明卫计委更倾向于向业界征求意见。因此,需要明确的是,草案只是一份征求意见稿,当下之急是多提意见,如若无人发声,那才是真有问题了。


对此,CFDA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原主任周福成表示不解:对于国家大势行业大事,很多人觉得与己无关、与本公司、本地区无关、与本行业本系统无关,执业药师群体如此、连锁药店如此、相关行业组织亦如此。其实这是大错特错的,卫计委之所以出此草案,无非就是为了听取各方意见,以正视听。


可以看出,周福成对此草案有着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他呼吁的是,《药师法》关乎药店、执业药师的未来,身处一线的药店从业人员理应站出来,从实际出发,理性发声,共同参与《药师法》的制定出台。


附:广东主流连锁意见


一、总体意见和看法


1、该草案应由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共同牵头起草,起草过程应征求和采纳原部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出的《药师法》才全面、严谨。


2、《药品法》与《药师法》是同一体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剂管理等十章节。同理,建议《药师法》应在四大领域(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内制定,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3、该草案对医疗机构、社会药店的药师执业资格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仅仅是药品的使分为总则、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及医疗机构的药用环节),但对研发、生产、流通、运输等环节未见对药师执业的任何规定。难道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等环节不重要?或这些领域的药师专业人员不作刚性要求?同理,这些领域的药品质量由谁管理和负责?


4、执业药师资格是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的统一考试。全国目前已有80多万执业药师,近20年来,执业药师在药品流通、使用等领域运用专业知识,为全国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做出了巨大贡献。本草案中既未提及这些领域也未提及执业药师,那么,目前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80多万人将何去何从?


二、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规定“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师工作”,建议改为“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主管全国药师工作”。


第五条 药师执业活动属医疗行为,提供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应当收取相应的药事服务费用。


问题1:在药房执业如果也算是医疗行为,那么,发生问题也算是医疗事故。如果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各级卫计委是不是也要负法律责任,也要承担部分经济赔偿和民事赔偿?


问题2:在药房执业是医疗行为,社会药店可以收取相应的药事服务费。目前,我们的社会药店都是免费提供药学咨询服务和其他药学服务。如果收费,患者和公众会满意吗? 


建议修改为:药师在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属医疗行为,提供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应当收取相应的药事服务费用。药师在社会药店向民众提供用药咨询等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不应向民众收取服务费用,政府给予相应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药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意味着《药师法》颁布后的药师考试药学专业和本科学历是必备条件


意见:这对于医药零售行业的打击是巨大的。因为目前社会药店即是药学专业又是本科学历所占比例很低,与现在草案要求差距太大。想要达到标准,保守估计还要有十多年的时间。因此,近十年执行的可行性几乎为零。


建议:社会药店必须有药师的政策有一个过渡期,目前还是维持执业药师才能开办社会药店的办法。或者对已经是执业药师的人采取“老人老办法”转变为有执业资格的药师。


第四十七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集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药师执业资格,并予以注册,发给药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意见:长期以来,国家卫计委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包括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各方面存在区别。而今全面提高社会药店药师的准入门槛,中专、大专毕业的药师好不容易考取的执业药师证都不予承认?执业药师在我国有80多万人,承不承认执业药师的历史和今天,这是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药师法起草说明条款(三)


意见:起草说明条款对“老人老办法”这个办法没有说明,草案对“老人老办法”也完全没有附注说明。


建议:《药师法》颁布以后,需要一个过渡,以前的药师(执业药师)符合条件的,经过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换发新的药师证书和执业证书。情况就像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一样。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更为合理。另外文凭学历不代表能力,考过的才是硬道理。老人老办法这个从事专业年限很重要。

(来源:广东省执业药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