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脱贫工程“351”、“180”、 “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解读
同大幸福计生
“351”政策
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补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自2016年10月26日执行。
“180”政策
实行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贫困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四保障一兜底”补偿后,剩余合规医药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180”补充医保贫困人口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实行即时结算。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贫困人口因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住院时,凭身份证、医疗服务证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留存“医疗服务证”,及时在“医疗服务证”上予以登记,出院时通过“一站式”结报程序,即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