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发文,连锁药店春天真的来了!
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药店连锁化势不可挡,又有一省发文鼓励零售药店连锁化发展。
▍河南省发文直接表明支持连锁药店发展
近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除了规范发展医药生产企业外,对医药流通企业的发展也制定了新的发展方向。
《意见》具体措施中第十条指出“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推动药品流通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第十一条指出“鼓励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设立直营零售药店,实行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要依法加快审批节奏,提高零售药店连锁率。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设立直营(连锁)零售药店,按照一次申请、合并检查,符合《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条件要求的,同时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
如此看来,这是赤裸裸的支持连锁药店发展啊!
除此之外,《意见》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发展仍有福利。
《意见》指出要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
同时也营造了有利于创业的政策环境。要依法清理妨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展的政策限制,取消各种没有法律依据而设立的各种前置条件和隐形门槛(包括零售)。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
当然,除了福利外,监管也不会放松,《意见》有关要求中指出“继续强化药品流通秩序整治,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严惩处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浙江省大整治,医院自办药店将被取消!
医改不断深入,首次直接涉及药店,这个省要向公立医院开办的药店“下刀”:加强对公立医院已开药店的治理整顿,并要取消公立医院新开办药店!
浙江省再次对医院自办药店“下刀”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下称任务),任务指出,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自办药店的治理整顿,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自办药店。
在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上,由省商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负责,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任务再一次声明,由省卫计委负责的把关,严禁公立医院医生不开处方、私自让患者到特定场所(指定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
据悉,这是医改不断深入的同时,首次直接涉及药店的“改革”。业内人士称,公立医院自办药店和医院的药房一个性质,只是换了“外衣”,还是医院的人。此次浙江省政府发文,取消医院办药店,其背后原因值得推敲。
这难道不是在鼓励连锁药店的发展吗?
▍多省发文,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化发展
除河南省和浙江省支持连锁药店发展,福建、广东、湖南等省在近期对连锁药店的发展也拟定了规划。
5月26日,福建省商务厅印发《福建省药品流通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重点提出“扶持一批有实力的国有或民营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稳步扩张”、“优先批准开办大型、连锁、特色的零售药店”...
6月16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出“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发展壮大。在确保“三统一”的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一家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其经营范围内的药品(特殊药品除外),不得设置仓库。”
同日,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明文指出“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
除此之外,5月2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2016年度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年报》,数据显示从2013年到2016年,连锁药店数量不断增加,单体药店数量不断减少。而在2016年,连锁药店数量首次超过单体药店。
如此看来,零售药店连锁化已是大趋,加上国家以及各省各市对连锁药店的鼓励和支持,连锁药店的春天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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