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次明确,限制处方外流是违法!
▍来源:封面新闻、药店经理人 整理:天宝
患者在医院诊疗后想要医生开的处方去别处买药,被医生以“医院处方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流转不向患者单独出具”的理由拒绝,无奈之下将医院起诉至当地法院。最终,法院判令医院出具诊疗处方,并赔偿因此产生的交通费10元整,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禁止限制处方外流”。
事件回顾:
1、不在医院拿药就不给处方
2016年11月14日,年过古稀的彭老先生因身体不适到四川省自贡市区四医院就诊。因为自己的医保卡不能在这家医院使用,决定不在医院购买医生开具的四种药物,在就诊完毕后,要求医生出具处方。
而医生告诉他:医院实行的是电子化管理,处方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流转。如果不在医院药房买药,可凭病历上注明的药品到其他地方买。
彭老先生又向医院门诊办公室和医务科反映,得到的答复是:医院实行电子化管理,一般不向患者出具单独的处方。
2、卫计委、消协多次协调无果
“想不到看了病竟然连处方都得不到。”彭老先生认为医院的做法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分别向自贡市卫计委和自流井区消协投诉。而自贡卫计委与消协与医院沟通后,医院依然拒绝出具。”虽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但无果。
3、医院出具处方、赔偿患者交通费
辗转半年无果,最终,彭老先生于2017年3月向自流井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医院出具处方,支付医疗服务违约金1元,赔偿交通费10元、误工损失200元,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医,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开具的药物中存在三种处方药物,应当出具处方。
根据卫生部令《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标准的具体规定,处方药物的处方应当独立于病历。故本案被告应当按照规定单独出具处方。
对判决结果,彭老先生很满意:“法院这个判决明确了医院的做法是错误的。任何医院都应该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依法获取处方的权利。”
事件相关:
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禁止限制处方外流“
据了解,今年初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紧接着,各地市的医改规划相继出台,都提到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但规划不等于明确医患双方在“处方”上相关权利义务。所以,多数患者仍然在被拒绝中“墨守成规”,像彭老先生这么较真的少见。结果“认真,你就赢了”。
由此事件,关于“禁止限制处方外流”的医改规划,首次从法律层面得到确认。说“庶民的胜利、药店的胜利”似乎不为过。
影响:
患者要处方,医生必须给
判决生效后,自贡四医院于6月召开质量管理会议决定:今后患者要求出具处方的,医生应当予以出具。
自贡市卫计委医政科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关于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向患者出具处方,四川省对此也没有具体规定。
目前全国只有西安明确规定医院必须向患者单独出具处方。
经过上述事件,自贡市卫计委决定,就此向全市所辖医院提出要求:凡到医院就诊的患者言明索要处方的,医院应当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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