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广东不再强制使用基药!

基层卫生智库

6月30日,广东省卫计委通过其官网公布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不再强制要求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是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主要先由基层医疗机构开始执行。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已经2012年9月2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一制度作为新医改“保基本”目标的重要配套措施,在一定历史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前通过在基层医疗机构强制配备比例的形式推进,而6月30日广东省卫计委的这一纸通知,则在某种程度上宣告:这一形式不会再延续!基本药物制度有可能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可能正在逐步退出。


以下为通知全文: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关于医保药品目录同时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以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保障药品供应,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医保药品目录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不再对各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同)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基本药物,以下统称基本药物)的品规数量和金额比例作具体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可综合临床需求、药物疗效和价格,从新版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自行配备使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下同)。其中城市公立医院按我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统一安排的时间节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方式和报销政策不变。


二、创新基本药物制度新机制


自2017年度起,在我省医改等各类考核评审和资金分配中,涉及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的强制性考核指标调整为鼓励性考核指标。具体要求在相关考核评审方案中另行通知。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医保部门,将基本药物优先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门诊统筹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从基本药物目录中遴选治疗重性精神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首选药物和适宜剂型,供患者自愿选择,免费使用,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医联体内处方流动、药品共享、配送、结算和使用的新机制;鼓励各地实行区域一体化药品配送和不同层级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肿瘤、重性精神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药品衔接工作,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


三、加强宣贯和培训工作


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我委将举办专题培训班,确保相关要求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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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E药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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