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55条医改新政,影响药企、医院!

时时医药


来源:赛柏蓝    作者:特洛伊

 

7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了55项医改重点工作,并明确今年底前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实施两票制。 



 

两票制:年底前公立医院全部执行

 

《通知》明确,2017年底前,在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


此外,广东省所有公立医院7月前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同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不仅如此,包括部队医院也被列入此次改革覆盖范围内。


“2017年深圳、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7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推动中央、军队、武警、省属医院参与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5月,网传广东两票制方案(征求意见稿)曾广泛流传,根据当时传出的「两票制文件」显示,广东两票制实施范围包含除深圳等允许GPO的城市自行组织实施两票制外,其他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要求实行药品采购的两票制。

 

此外,50个山区县的基层医疗机构可在两票的基础上多开一票,其他县的基层多开一票需省同意。两票制方案发布之日启动实施,至2018年3月31日前为过渡期,2018年4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

 

其中,对于生产企业的界定,当时的「两票制文件」中对于持股比例做出了界定,要求50%以上即「绝对控股」,对于商业集团的控股公司也做了类似要求。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5日,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已经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明确了时间表。

 

在政策落地过程中,各地对实施两票制也设置了不同时长的过渡期,有的地区5个月,有的地区3个月,允许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在过渡时间内消化库存、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体系。

 

市场分析观点认为,“两票制”将首先对医药流通企业和市场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在大洗牌中,大部分缺乏竞争力的中小医药商业将逐渐消失,综合竞争力较强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明显受益,但短期内企业的运营成本或许也将面临上升的压力。

 

中医诊所大放开

 

早在4月1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正式发布征求《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并于7月1日实施。

其中第五条规定:(受理部门)举办中医诊所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与这一文件精神相承继,此次发布的广东省深化医改任务通知中也明确:“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完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并制定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暨中医连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不仅如此,在7月1日正式执行的《中医药法》中也强调:“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正式由“审批制”放宽为“备案制”。

 

可以预期的是,在传统中医药根基和土壤较深厚的广东,中医药发展或将获得更多支持与尝试的机会。

 

成本追溯: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

 

《通知》强调,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


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8月,《江苏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范》施行,这也是国内首个制定此类规则的省份。

 

在江苏规则中,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形式、药品价格成本构成、药品经营者核算价格遵循的原则等均被文件明确——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外,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范,结合《规则》中明确的药品价格主要成本项目,核算药品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等,综合市场供求状况、同类品种市场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价格。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写入了药品价格可追溯机制。

 

按照此前规划,这一由国家食药监总局牵头的跨部门协作,将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并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

 

“目前全国药价裸奔的只有福建、江苏等个别几个省份,一旦可追溯制度建立,全国价格信息与招标、医保、税务联网,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这是国家平衡药价的一个重要手段。”有医药行业人士之前就此话题向赛柏蓝表示。 




附:

 

 

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现提出我省2017年医改以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的文件

 

1.制定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制定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实施方案。(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牵头,2017年6月底前完成) 

3.制定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国家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4.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国家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5.制定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国家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6.制定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省财政厅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7.制定公立医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8.制定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国家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9.制定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国家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10.制定深化医教协同加快我省医学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负责,国家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11.制定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省民政厅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12.制定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3.制定关于在部分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试点方案。(省编办负责,国家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14.制定药品购销信用管理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15.制定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暨中医连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省中医药局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 

二、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16.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2017年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重点人群达到60%,把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7.制定分级诊疗常见病的入、出院标准和转诊指征、规范和流程,扩大基层首诊病种范围。(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8.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试点。在有条件的城市推广深圳罗湖医院集团模式的紧密型医联体。在粤东西北地区以及惠州、江门、肇庆等15个地级市开展医联体试点工作。启动4家三甲医院对县级公立医院的专科帮扶。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负责,列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19.省和各地出台相关工作方案,确保允许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县招县管镇用,绩效工资总量不予限制等政策落实到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编办、中医药局负责) 

20.45家中心卫生院升级建设2017年底前全部开工。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改造任务,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21.所有公立医院7月前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同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扩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范围,全省至少建设一个国家级示范县。2017年深圳、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7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推动中央、军队、武警、省属医院参与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负责) 

22.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至少选择3个市开展试点,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开展制定公立医院章程试点。(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 

23.在惠州市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负责) 

24.督促各地细化措施,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25.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适时公布各市主要监测指标排序情况。(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26.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医院等级评审挂钩。(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负责) 

27.研究整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支付范围、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六统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28.改革医保管理体制。组建省医保基金管理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试点。在珠海、中山、东莞等3个市开展医保基金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医改办,珠海、中山、东莞市人民政府负责) 

29.落实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的政策,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0.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2017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财政厅负责) 

31.推广临床路径管理,全部三级医院和90%以上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扩大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范围。(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32.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支付方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2017年年底前各地按病种付费的病种要达到100个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33.落实国家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广东保监局负责) 

34.推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广东保监局负责) 

35.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扶贫办负责) 

36.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省残联、卫生计生委负责) 

37.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广东保监局负责) 

38.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9.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加强短缺药品储备。支持建设小品种药品集中生产基地。(省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40.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推进实施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培育集中采购主体,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41.2017年年底前,在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税局、中医药局负责) 

42.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3.做好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4.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商务厅负责) 

45.扩大用药保障范围,医保药品目录同时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6.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指导地方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列出具体清单,实施重点监控。(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负责) 

47.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向医务人员延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8.启动全省医院和医师执业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执业医师实行代码唯一制。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9.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50.新招收4200名住院医师和1080名全科(助理)医生参加规范化培训,农村卫生人才订单定向招生规模扩大到1000名,实施产科、儿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为粤东西北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设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加快健康服务产业发展相关人才培养。(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中医药局负责) 

51.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省财政厅负责) 

52.2017年实现国家和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全面完成15个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设省、市、县、镇级远程医疗网络。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53.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完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省中医药局负责) 

54.推动广州、深圳、东莞、江门4市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55.建立完善将医改纳入对各地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强化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医改考核。开展分级诊疗中期评估和城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适时开展医改专项督查。(省医改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