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规放大招,医生创业可保留待遇3年不变!

县域卫生

医生创业停职不停薪,你还在等什么?



来源 |  今日药闻


日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中,拥有创业项目或者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采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等创新模式,在离岗创业3年期间,可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和社保待遇;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即便创业不成功,也可以重返原单位。

 

在职医生可以办医院、开诊所了。


 医生自由执业,是医改至关重要的一环。只有从体制中解放医生,让他们自由流动与充分竞争,才能真正让市场来为医生定价,让好医生为医院带来高价值,从而改变医院靠药品供养的畸形现状,最终从根本上改变医患关系。

 

早在2016年11月,国家卫计委就接连发布了《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我国医疗机构的类别以及医生执业方式等内容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将原文中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条件里的“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内容予以删除。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开始筹备在全国推行“在职医生办诊所”的新制度,而本次修改就是国家卫计委准备为这项改革扫清制度障碍的体现。

 

今年3月份,国家卫计委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公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实施细则》删除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此项变动表明在职医务人员可以申请开办医疗机构了,国家对在职医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终于“松绑”了。

 

而与国家放开医生办医院、开诊所政策相配套的,还有创业创新的政策红利。几乎与“12号文件”同时,人社部公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意见特别提出,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可“留职不停薪”。对于离岗创新创业的,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上述文件,正是此次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实施意见的政策依据。

 

 

政策解读

哪些人能“走出去”?

“坚持首善标准,突破人才体制壁垒,打破对人才的束缚,让人才流动起来,真正实现人才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共享模式’。”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创新创业的人员范围,是以高校、科研机构为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都可以离岗创业,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和科技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


离岗后待遇怎么算?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兼职取酬,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可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保相关待遇。


创业人员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与其他在职人员一样,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企业家也可到事业单位兼职

此次政策,既鼓励人才“走出去”,同时也支持“引进来”,建立科研人才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社会间的双向流动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来去自由、合理流动。


比如,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流动岗位或特设岗位,聘用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兼职,对急需紧缺人才采取“柔性吸引”的方法,为人才的双向流动畅通渠道。


创业失败还有托底

此次政策建立托底机制——一旦创业不成功,离岗创业人员还可以选择返回原单位,仍可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创业期间,个人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的,原单位将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保障其流动调出。

 

重要提示

离岗创业前得单位“点头”,打定了主意,但“说走,还不能马上走”。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及离岗创业人员,还需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与单位签订协议后即可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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