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师石河子市政府出台《八师石河子市促进人口发展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八师石河子市“促进人口集聚,优化人口资源、壮大人口规模”的总体部署,结合八师石河子市“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7月14日,八师石河子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八师石河子市促进人口发展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师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其户籍迁入八师石河子市。
二、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是八师石河子市户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
三、户籍迁入八师石河子市的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迁入条件,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四、凡有落户意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八师石河子市:
1、经八师石河子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2、大中专毕业生;
3、中央、自治区、兵团直属企(事)业单位调动至师市的工作人员。经八师石河子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规定批准招录、调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4、在八师石河子市居住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自然人)及各类从业人员;
5、在八师石河子市农牧团场居住并承包经营土地的人员;
6、在八师石河子市购买住房的人员;
7、在八师石河子市租赁房屋且办理居住证的人员;
8、被投靠人系在八师石河子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有常住户口的人员。
五、驻石部队军官随军的配偶及子女,可凭师、总队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审批手续将户口迁入八师石河子市。
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户籍迁入人员,应提出申请,并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经查实确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户口。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户籍迁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八师石河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转载自“石河子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