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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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达到450元。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中央财政承担324元,省财政承担111元,县财政承担不低于15元;对非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中央财政承担258元,省财政承担144元(其中对市本级承担96元),县财政承担不低于48元(其中市本级财政承担96元)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450元。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58元,省财政承担192元;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58元,省财政承担96元,市财政承担96元。

各地要积极落实好财政对规定的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家庭)缴费部分给予的补助政策。

各地要及时足额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于今年9月底前全部拨付到财政专户。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适当提高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2017参保年度,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包括在校大、中、小学生)个人缴费统一为180元




二、合理调整待遇水平

进一步完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适当提高报销水平,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补偿比例达到75%左右,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普通门诊支付比例不低于50%。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使医保支付政策向基层倾斜,引导群众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推动分级诊疗形成。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和大病保险资金筹集及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范围等政策,确保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落实大病保险对困难人员的精准支付政策,提高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做好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各地要巩固加强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进一步提高省内异地就医在线结算率。规范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做到大病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加大推进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力度,尽快实现地方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对接,2017年9月底前实现省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

 

 

安徽省人力资源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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