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狠的价格联动来了,而且参考范围越来越大。
《通知》规定,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自费药品均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药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4〕787号)规定,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平台”)采购。
不仅如此,对通过阳光平台采购的自费药品,全面实行“品种直接挂网,价格议定成交”的挂网采购做法,即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企业,下同)主动向阳光平台提供药品基础信息和外省市价格信息,医疗机构必须与生产企业通过阳光平台议定成交价,并将成交价在阳光平台上公开后方可采购。
值得注意的是,特别强调,“成交价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等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
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提供自费药品基础信息和外省市价格信息,并按规定定期更新,如存在错报、漏报的,经核实后1年内暂停涉及药品的挂网资格,同企业1年内累计发生3次(含)以上的,1年内暂停该企业所有自费药品挂网资格。
不仅如此,实际采购也将成为监管指标。
“对现行阳光平台上已经挂网的自费药品,如近半年内无采购量的,撤销挂网信息;有采购量的,取消原企业自主申报价,医疗机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90天内按本通知规定与生产企业议定成交价后方可继续采购。”《通知》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