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加分办理 | 福州市属及晋安区卫生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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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携带有关加分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如下:
(1)符合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和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届及2010届高校毕业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09〕40号)有关规定的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还需提供以下加分证明材料:退役运动员需退役证明、获奖证书。退役士兵需退役证,获得优秀士兵的需提供优秀士兵证书或优秀士兵登记(报告)表,荣立三等功、二等功的需提供立功受奖证书或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需提供入伍前的大专学历毕业证书。
(2)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闽人发〔2009〕221号)有关规定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发放的相关证书。
符合《关于做好2012年大学生村官聘任期满有关工作的意见》(闽委组通〔2013〕86号)有关规定的2014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加分细则参照闽人发〔2009〕221号文件规定执行,考生办理加分手续应提供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事业单位招考优惠政策。
(3)符合《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榕委办〔2009〕52号)有关规定的驻榕部队随军家属,应提供干部随军家属报告表、结婚证、现役军官证。
以上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如果存放在个人档案中,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申请加分人员应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福州市属:
请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于2017年8月10日至8月14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逾期不予受理),办理地点为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1号楼1515福州市卫计委人事处,联系电话0591-83305587。
福州晋安区: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于2017年8月10日至8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逾期不予受理),办理地点为福州市福马路241号五楼办公室(二),办公电话:0591-8392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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