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DA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

21世纪药店

8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惩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重点查办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


重点查办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申报数据、资料造假案件;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案件;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等非法添加案件;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案件;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药品生产企业不按处方投料、非法使用化工原料、擅自变更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案件;中药饮片掺杂掺假案件;生产经营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件;非法组装、翻新的医疗器械案件;化妆品非法添加激素和抗生素等禁用物质、擅自更改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配方、生产未经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案件;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的案件;通过互联网售假案件;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案件等。


科学划分案件查办事权


食品药品案件查办按照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案件查办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县、市、省、总局的分级管辖按照监管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按本意见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应逐级报告,由有权管辖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县局主要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一是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县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环节发生的案件。


二是食品类案件,包括县级管辖的食品生产领域发生的案件,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领域发生的案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领域发生的案件。


三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案件,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零售环节发生的案件;由县级管理的医疗机构等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生的案件。


四是其他案件,包括县局开展的常规检查、监督抽检中发现的案件,县局受理的由其承办的投诉举报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等。


市局主要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一是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市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环节发生的案件。


二是食品类案件,包括由市级管辖的食品生产领域发生的案件。


三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案件,包括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环节发生的案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批发企业发生的案件,市级以上(含市级)管理的医疗机构等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生的案件。


四是其他案件,包括市局开展的常规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中发现的案件,市局受理的应由其承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等。


省局主要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一是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省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环节发生的案件。


二是食品类案件,包括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发生的案件。


三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案件,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环节发生的案件。


四是其他案件,包括省局开展的常规检查、核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省局受理的应由其承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总局交办的案件等。


总局主要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大要案。


二是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总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环节发生的案件。


三是其他案件,包括总局开展的常规检查、核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中牵涉面广,可能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大案件,总局受理的应由总局作为承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省局报请查办的案件;其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等。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按照上述查办案件事权划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案件查办事权,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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