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3家药商被警告

医药地方台

点击上方“医药地方台” 可订阅哦!

8月18日,河南许昌市药监局发布2017年第9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布许昌市东城区舒泰药房、许昌长生药业有限公司尚集大药房、河南心一堂药业有限公司紫云店3家药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的违法事实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目前,许昌市药监局已对上述企业进行警告、没收被扣押的药品、罚款等行政处罚。

许昌市东城区舒泰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许昌市东城区舒泰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不能提供供货方的生产或经营资质及购进票据,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十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被扣押的药品;3.罚款人民币512.5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8.14

许昌长生药业有限公司尚集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许昌长生药业有限公司尚集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不能提供供货方的生产或经营资质及购进票据,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十八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5.00元;3.没收被扣押的药品;4.罚款人民币812.5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8.11

河南心一堂药业有限公司紫云店

主要违法事实:河南心一堂药业有限公司紫云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不能提供供货方的生产或经营资质及购进票据,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十八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1.00元;3.没收被扣押的药品;4.罚款人民币52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8.11

内容来源:医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整理

长按指纹

一键订阅

医药地方台

相关话题

你可能感兴趣...